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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過程的性質》

王倪

    大法官波斯納認為,一個法官如果要獲得聲望,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嫺熟的修辭技術,一個是廣為流行的司法設想。在他心目中,卡多佐大法官就是榜樣,因為他不僅以華美的詞藻、雄辯的演講魅力征服了聽眾,成為法律與文學運動的開拓者,更主要的是他的法律主張符合波斯納所倡導的實用主義。但是,在我看來,《司法過程的性質》的意義既不在於傳統法理學所説的反形式主義的法律社會學主張或者波斯納所説的實用主義主張,也不在於譯者所説的不同於學者(理論)視角的法官(實踐)視角,而在於它為現代法律的內在矛盾提供了技術性的解決方案。現代法律的內在矛盾在於法律實證主義的興起而導致的法律與道德之爭或者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之爭,這樣的爭論對於司法實踐來説無法訴諸形而上學的理論思辨,而是集中到疑難案件的法律解釋這樣的技術性問題上來。卡多佐的貢獻就在於分析了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通過司法技術解決這樣的問題,如何根據時代的需要而在這二者之間徘徊,在法律的穩定性與發展之間保持平衡。當然,這種平衡絕不是一個任意的來回搖擺,在卡多佐的分析中,我們隱然感受到正是一個法律解釋共同體的存在才保持了這種平衡,儘管卡多佐僅僅用幾段文字討論了這個問題,而且問題重要性可能被修辭技術遮蓋了。中譯文保持了原文文采,是一個比較可靠的譯本。

    《司法過程的性質》本傑明卡多佐著,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

    中華讀書網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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