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蘭瑞:改善民工依法討薪之路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士披露,目前分佈在全國各地的進城務工人數有9400萬。這個龐大的工人隊伍,一般被稱為“民工”,實際可能不止此數。民工打工收入已佔到農民家庭收入的43%以上,有的家庭全靠打工工薪維持正常生活、解決養老、醫療以及孩子入學等迫切的問題。但是,當年終歲末,民工盼到拿著這一年的血汗錢回家過年的時候,許多人卻因被拖欠工資而陷入困境。今年秋冬以來,媒體有關民工工資被拖欠有家不能歸、因討工資受辱挨打負傷等等報道,目不暇接。然而政府治理欠薪和民工討工資的成功經驗則不多。

建設部一項調查結果説: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就開始進行治理的建築工程拖欠款現象,近年來不僅沒有得到改善,許多地方反而有增無減、愈演愈烈。此中問題很不簡單,存在著大量的“連環債”。一些房地産開發商通過拖欠工程款把大量風險轉嫁給建築企業,建築企業又將拖欠風險轉嫁給民工,導致拖欠民工工薪問題日益嚴重。

而欠薪“連環債”債務鏈中,一些地方政府竟是拖欠工程款的大戶。有的地方政府急於求成,不顧財力,盲目建設,大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是政府拖欠工程款現象突出的重要因素。國家統計局統計,到2001年底全國各地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為660.75億元,佔全部拖欠工程款的26.7%,2002年全國拖欠工程款增至3366億元,相當於當年建築業總産值的19.6%。(《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12月24日)資料表明,有關的各級政府已成為最終的債務人或第二債務人。

今年(2003)10月下旬,媒體報道了一則成功討薪的重要消息:三峽庫區重慶雲陽縣龍泉村農婦熊德明有幸見到路過本村的溫家寶總理,她壯著膽子向總理説了實話,為丈夫李建明討回了被拖欠了一年的工錢2240元。熊德明一句實話、溫總理一次行動,在全國掀起了解決拖欠民工工薪熱潮。恰似我國古諺:“言教不如身教”,亦即現代教育學所謂“行為教育”,效果顯著。因此,今年央視的中國經濟年度人物評選活動中,提名熊德明為年度“社會公益人物”候選人,這是對一個普通公民敢於講實話,促使政府和社會各界關心人民生活、關注弱勢群體的鼓勵,可謂獎得其人。

然而我們也要看到,這種又快又好的討薪法是不可能推廣的。民工(農婦)巧遇國家總理,此機緣可遇而不可求。全國民工被拖欠工資1000億元左右,就是各級政府一把手親自出馬,不幹別的專門討薪,也解決不了如此眾多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最近《經濟半小時》報道:“熊德明再説實話,還是不敢出外打工”。為什麼?她説:“總理不可能天天到這裡,我們也不可能天天去找他。所以打工還是不能打,打工還是怕拿不到錢。”就説雲陽縣吧,民工被拖欠的還有許多家,至今還沒有全部討回工錢。

所以,解決拖欠問題不能靠“人治”,不應寄希望於某“青天”,必須走依法討薪之路,要靠法治。

然而,民工依法追討欠薪的“正規”之路也是十分艱難的。

11月份,《成都快報》以《民工江登河這樣討回工資》為題報道了一則通過正規途徑討回工錢的“範例”。《深圳商報》扼要轉述了江登河討薪過程:寫材料,找二十多個代表簽字——材料送到勞動監察大隊——老闆責問,打手打人,家屬被拘禁——情急之下,打“110”報警,“110”和勞動局來人,老婆放出,老闆説第二天算錢——第二天七折八扣,4000元變成了785元4角 ——再次找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監察大隊説這事要申請仲裁——又把材料送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規定要交400元仲裁費,而此時江登河已身無分文——無奈之下,他打12345市長熱線——經過協商,仲裁委同意緩交——第一次仲裁開庭——一個月後,裁決書判定,老闆支付4000元,仲裁費江付100元,老闆付300元——拿錢被拒——再交50元執行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7月中旬,江終於拿到了4000元工資。(《深圳商報》2003年11月25日)

該報評論説:江登河從4月5日到7月中旬歷經三個多月,經過勞動監察大隊、110、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市長熱線、法院等六個部門,來回40多次,其間還有本人挨打,家屬被拘等遭遇,且仲裁部門的高門檻差點使討薪之路中斷。《深圳商報》評論説,這個範例無法借鑒,這曲折討薪之路一般民工走不了,學不來,那麼多的“坎”難跨過。

的確,依法正規討薪程式非常複雜且費用過高。江登河忙於討薪期間不可能找工作,討薪過程中,要找代表簽名、寫材料、打電話、仲裁費、執行費、生活費、路費等無不需要費用,加上他耽誤工作的損失,討回的錢還能剩多少?如再加上本人被打、妻子被拘留等等精神損失,整個討薪過程的交易成本就太高了。媒體説這“範例”民工學不來,無法借鑒,是有道理的。

報刊在談論討欠薪時,常有提高民工法治觀念,以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主張,對!但在當前這種法律不完善的環境條件下,民工的法治觀念再強,要想依法實現討薪也難。

那麼,政府如何幫助民工依法討回被拖欠的工資呢?

首先,政府要成為超脫者。

各級政府不要再拖欠工程款,不要將自己置於最終債務人或第二債務人的地位。

今年11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建設部等六部門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要求各地認真貫徹:

第一,認真清理房地産開發項目和政府投資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對建築項目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檢查,有拖欠工程款的投資項目,要制訂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限期清償,拒不改正的,要加大處罰力度。

第二,加強監察,嚴肅執法,努力保證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工資。要對農民工集中的建築業企業、在建工地進行逐一排查,檢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情況和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對有拖欠剋扣行為的企業,責令其立即補發;不能立即補發的,要制訂清欠計劃,限期補發。凡因工程項目業主拖欠建築業企業工程款,影響工資發放的,要嚴肅追究業主責任。已獲得工程款的建築企業,要優先支付拖欠農民工和工人工資。對惡意拖欠、剋扣農民工和工人的工資,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發生。

這些規定都很好,很對。特別第三條要從源頭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發生十分重要,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應認真切實地貫徹執行。

要解決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政府必須是超脫者。就是説,政府工程不要再拖欠工程款,使建築施工單位無法往上推卸責任。

其次,政府官員必須廉潔守法。

堅決制止和防止政府官員通過發包工程尋租,為個人或小集團牟利,堅決杜絕某些官員或部門將自己的利益同施工單位的利益綁在一起的腐朽行為。否則,老闆就會仗勢欺人,欠了民工的工資還理直氣壯,有恃無恐。有的老闆對討工資的民工敢於大打出手,還説什麼:你要告,隨便告到哪都沒用。顯然他有政府裏的人做後臺。所以,政府真正要解決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必須進一步嚴格實行廉政,徹底清除政府個別官員、工作人員利用發包工程受賄拿回扣等等腐敗之風!

民工依法有效討回工資的思路:

第一,規範勞動力市場,進一步完善勞動就業管理。

1.嚴禁用工單位招“黑工”、勞動者打“黑工”,逃避市場監督。為此要取締非法職介所,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改善服務,提高效率。

2.勞動者和用人方面雙方談判滿意後必須按《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當前特別要強制用人單位或老闆與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具體、全面,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其中:一關於勞動報酬的數量、支付形式、時間以及社會保障費用的繳納等等都要有規定。二違約賠償,包括欠發工資、提前終止合同的賠償要十分具體。三合同必須強調勞資雙方處於平等地位,僱主要保證勞動者、民工體面地勞動和生活。

3.僱主必須將雇工情況和勞動合同向勞動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改革民工工資發放方式,加強執法監督。

為便於加強監督,對民工工資也應通過銀行發放。僱主應為每個民工建立一個儲蓄賬戶,每月將應發工資通過銀行存入民工賬戶。如有僱主拖欠、少發、漏發,勞動監察部門通過檢查民工賬戶易於發現,有利於監督處理;如果要涉及訴訟,也便於取證。現在有的民工討薪,施工隊負責人、包工頭不承認欠薪。如果通過銀行發工資,有賬戶記錄在案,付沒付過一目了然。

關於發放工資,我國《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時全額發放工資,一個月發一次,否則用人單位要交付25%的滯納金;勞動監察部門還可處予1-5倍的罰款。

勞動監察部門應主動檢查和巡視,特別是對雇用民工最多的建築業和服務業企業和單位。必須切實執行國家《勞動法》的規定,發現問題應處理和糾正。

第三,改進法律程式,降低訴訟成本,簡化裁決、訴訟手續。

對拖欠民工工薪引起的勞資糾紛設立特別仲裁程式,並規定所有勞動監察部門、仲裁部門和法院對民工的申訴不得推諉。適當降低受理費用標準,縮短開庭時間(7日內)和調解、裁決時間(10日內)。

為保護民工利益,維護社會安定,在審理拖欠民工工薪糾紛時可設定辯方舉證義務,即僱主一方有義務證明沒有拖欠工薪。如不能證明已付,即可裁定僱主欠薪,須限期補發,並處罰僱主。

考慮到民工為討薪要分頭找幾個部門,往返若干次,不僅費時且不經濟,建議由勞動監察、仲裁、法院等有關部門組成一個專門處理民工討薪的機構,這個機構的辦公處對民工開放,便於民工投訴。這樣,可以減少環節,簡化手續,節省交易成本,儘量做到有序高效地依法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落實全總“十四大”在民工中建立工會組織的精神,工會要代表民工的利益。

全總“十四大”已正式承認民工的工人階級地位,決定在民工中建立工會組織,這是我國建國以來工會發展史上一個極其重大的進步,必將大大增強工會組織對我國社會進步的促進作用。民工進城務工後,實際也不再是農民,但還是未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這不符合社會生産力發展的要求,也是不公平的。要改變當前民工是城鎮人口中弱勢群體的這种經濟、社會、政治地位,民工必須有自己的工會組織。民工必須參加工會,工會組織必須代表民工,堅決依法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要代表民工對僱主進行工資協商與談判,制止欠薪並幫助討薪。

對於僱主惡意欠薪以及民工因討薪挨打等惡性事件,工會組織必須代表民工對僱主進行交涉直至提起法律訴訟,在依法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中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 (馮蘭瑞)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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