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伏瞻:加快城市基礎設施發展應有緊迫感

12月20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謝伏瞻在銀川舉行的“中國城市基礎設施改革與發展國際研討會”上指出,當前加快城市基礎設施改革和發展的條件已經成熟,加快城市基礎設施改革與發展應有緊迫感。

謝伏瞻説,近10年來,我國城市化率約以一年一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2002年已達39.1%,全國城市總量為660個,其中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171個,50萬-100萬人口的城市279個,50萬以下城市210個,建制鎮20600個。基本上形成了大中小城市與小城鎮協調發展的格局,城鎮總人口達到近5億人。但總體來看,我國城市化落後於工業化,目前城市化水準只相當於1850年的英國、1911年的美國、1950年的日本。低於世界平均水準約10個百分點。與同等經濟發展水準的國家比,約低10個百分點。與同等工業化程度的國家比約低20個百分點。

謝伏瞻認為,城市化進程與工業化進程不協調,發展滯後,加劇了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系列矛盾:農民收入難以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減緩,內需擴大受限,部分産品因城鄉消費接續不暢造成生産力的閒置浪費,縮短産品的生命週期,造成資源的浪費;城市就業容量難以擴大;第三産業發展與工業發展不協調等等。因此,加快城市化的進程應成為未來20年和更長時期內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

談及當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中存在的主要矛盾,謝伏瞻認為表現在投資總量不足、投資渠道單一和基礎設施領域政企不分,壟斷經營、缺乏競爭、經營虧損、效率低下,服務品質不高,財政補貼負擔沉重,不能滿足城市居民的合理需求。因此,無論從拓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渠道,增加城市基礎設施的投入看,還是從改善城市基礎設施的運營效率,提高管理水準,改進服務品質看,都必須加快城市基礎設施領域的改革和發展。

儘管如此,謝伏瞻認為,當前加快城市基礎設施改革和發展的條件已經成熟。第一,從全民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看,從2000年到2020年,我國設定的增長目標是GDP翻兩番,也就是説年均增長不低於7.2%。按照城市化率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的進程,到2020年,城市化水準約為55%-57%,如果屆時人口控制在15億以內的話,城市人口將達到8億人左右,全國城市的總量將會大大增加,已有各類城市規模會進一步擴大,城市的功能會進一步提高,其中蘊藏的需求潛力和投資機會是巨大的,只要體制得當,政策對頭,必將為社會資本提供巨大的商機。

第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建立産權和現代産權制度的要求,即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産權制度。決定明確指出:放寬市場準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這將為非公經濟和社會資本進入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援。

第三,國務院正在研究制定《加強城市建設,促進城市健康發展的決定》,《決定》出臺後,對於推進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進程和城市基礎設施的發展必將起到大的促進作用。

謝伏瞻強調,在城市基礎設施發展與改革中,必須重視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放寬市場準入,打破國有壟斷,擴大融資渠道。推進已有城市公用設施的民營化,吸引國際資本和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公用設施的改造。二是新建城市基礎設施,國有資本可以控股、可以參股、也可以完全交由非公經濟建設、運營。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推進改革。當前要做到的是允許外資進入的,也應允許民營資本進入。三是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市場化進程,逐步取消政府一般性補貼。只要市場準入是放開的,在企業進入基礎設施領域時就存在其他企業的競爭,對於確定的服務內容和品質要求,無疑將選擇那些價格最低的投資者。進入市場後,無論是公有還是私有企業,為克服其機會主義的傾向都需要加強政府的規制。

謝伏瞻認為,放寬市場準入與加強政府規制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推進基礎設施民營化的過程中,就規制問題也進行了多年探索,對於不同的基礎設施分別採取不同的規制手段,不同的國家採用的辦法也不同。政府規制既包括經濟規制,也包括社會規制。有的更多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有的更多發揮政府的作用。比較常見的是特許經營方式,以合同的形式允許特定企業在指定的時期內提供特定的基礎設施服務,採取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定價方式確定服務價格,政府監管機構監督合同的正常執行,合同一旦簽定,合同雙方均不得單方面改變合同。有的採取裁量型規制,通過法律形成確定的監管原則,對於在未來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事件,監管機構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但無論是何種規制方式,都是要限制壟斷行為,規範企業運營。

謝伏瞻最後指出,在推進城市基礎設施改革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糾正幾種傾向。

一是在放開過程中,缺乏足夠的準備,饑不擇食,在投資過程中條件太松。特別是一些大的外資企業通常因經驗豐富,在談判中處於有利地位,它們進入後使消費者的利益受損,同時也犧牲國家利益。

二是還沒有針對基礎設施的不同領域建立起有效的政府規制,缺乏理論支援,缺乏方法準備,也沒有明確條文,一地一法、一事一議,個案談判,很不規範。

三是在改制與引資過程中存在利益俘獲的問題,相關利益集團鑽政策不完善的空子,利用資訊不完備,不透明的條件,犧牲國家利益,犧牲消費者的公共利益,為個別企業、個人和利益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

謝伏瞻認為,這三種傾向不僅對一個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帶來長期的不利影響,也對企業的長期穩定運營留下隱患,因此必須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政府規制的研究,探索符合國情、市情的規制方法。 (記者業慶 小飛 鄭琳)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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