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連洲:基金法三審日期待定 年內有可能出臺

  “目前基金法三審的具體時間尚未確定,10月這一提法也只是一種可能,具體還要等到屆時開會當月的中旬才能確定。”一位參與基金法立法工作的權威人士8月5日告訴記者。

  基金專家王連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二審草案還存在一些需要討論和斟酌的地方,如果存在的問題得到適當和順利解決,年內基金法出臺有可能,沒有理由再拖下去。他強調,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在二審草案中已經回避了,諸如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界定問題、公司型基金問題和向特定對象募集基金問題等,這可能有利於基金法的順利出臺。但正因如此,該法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業基本法的意義和作用也未免不有所折扣。希望該法能夠解決多少現存問題也並不實際,期望值不宜太高。

  王連洲認為,此次二審草案中回避了該法調整對象的“定義”,但屬於同一類屬和性質的活動和行為,比如公募的“資金”信託問題,怎麼辦?似乎只能使用另外的法律去規範了;二審稿提高了基金公司設立的門檻。其中增加了設立基金公司出資人註冊資金要3億元人民幣和無不良記錄等規定。註冊資金量大的可能顯示其經濟實力,但也不儘然,這種情況太多了。即使其資産規模龐大的出資人,也並不説明它出資設立的基金公司素質高,能為投資者贏得好的收益,得到投資者的認可。

  王連洲表示,最重要的是完善基金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和外部監控機制,注重基金公司經營團隊的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要強調經營班子的獨立性。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防止大股東的控制;二是防止內部人控制。對從業人員的要求應當嚴格,注重基金管理人的學識、工作經驗、業績以及有無違法記錄等等。

  王連洲建議,為了使受到侵害的投資者能夠切實得到民事賠償,不妨可以設想設立違法民事賠償準備金,用以賠償基金公司因違法違規行為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王連洲表示,抬高設立基金公司的資本門檻,縮小基金管理人的範圍,可能會造成基金市場的壟斷,不利於激活市場,不利於市場競爭局面的形成。

  王連洲説,開放式基金能否進行短期融資是二審形成的新熱點。這一問題爭議較多,比如用基金名義還是基金管理人名義向銀行借款、借款由誰歸還等等,不少人提出質疑。不能融資的其中一個理由是,基金公司因鉅額贖回賣掉股票換取資金是正常的市場行為,傳遞了本屬市場的信號,如果向銀行借款,實際上掩蓋了市場的真實信號,而傳遞了錯誤的市場信號,但對市場的影響終歸要發生,只不過滯後了。

  他認為,開放式基金的融資權不宜剝奪,這是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信託資産的一個措施,但借款的用途、期限和比例等方面要嚴格限制。

  去年8月,《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進行了初審,今年6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基金法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月舉行一次。(趙傑 周玉波)

國際金融報 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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