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敬璉:國資委應改變所有者經營者職能合一做法

    “國資委的成立並不意味著國有經濟的改革已經大功告成,而是意味著這一關係重大的改革,將在一個全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權威機構的領導下更加有力地向前推進。”這是全國政協常委、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今天下午在政協十屆二次常委會上,所作的關於《對國資委成立後國有經濟改革的若干建議》發言中的一段話。

    吳敬璉指出,國資委應當繼續貫徹十五大以來的一貫方針,統籌規劃,分步實施,使國有經濟從自己不具有優勢的領域中有步驟、有秩序地退出,用騰出來的資源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務,加強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非國有經濟不願進入的領域,使國有經濟和非國有經濟都能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

    在發言中,吳敬璉就如何進一步推進國有經濟佈局的戰略性調整、切實加快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制、國資委在已改制公司中如何依法行使所有者權三個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闡述。

    吳敬璉説,對於國有資本從某些領域中逐步退出過程中出現的破壞社會公正和造成公共財産向少數人流失的現象,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糾正。國資委應當對國有産權變動進行規範,並動員社會各方面進行監督,以維護定價、申購等方面的程式公正。

    吳敬璉認為,國資委對在向三級國資委劃撥國有資産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嚴重“苦樂不均”,和國有資本退出過程中少數人得益、多數人受損情況,國資委在分級劃撥之前應將部分國有資産撥付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用以歸還政府對國有企業老職工的隱性債務,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辦法。

    對“授權”某些企業或企業集團代行出資人職責,使所有者職能與經營者職能合二為一的做法,吳敬璉建議國資委應當儘快讓這種國有資産管理方式退出歷史舞臺。

    對國資委所屬一級企業,或者繼續保持它們“授權投資機構”的地位;或者將其作為企業進行公司化改制,使之能夠在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上做強做大。繼續保持“授權投資機構”地位的單位不再是企業,而應該是一種為進行國有經濟改革而設立的國資委派出機構,要由國資委任命的公務員來領導。這些“授權投資機構”可以自己主持所屬國有企業的重組和改制,也可以在中外資産管理公司的託管下進行。

    在發言時,吳敬璉還著重強調了國資委在行使職能中應處理好的幾個問題。他認為一是履行“出資人職責”與“行政主管部門職能”的關係。企業“出資人”是民事行為主體,對企業行使所有者權利只能依照《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進行。“企業主管部門”則是行政行為主體,依照行政法行使職權。國資委應避免以行政手段和工作方式“管企業”。同時,應通過其特殊地位和作用,排除其他政府部門和單位對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干預,維護企業的合法經營權益;

    二是要避免新形勢下的政企不分,在政府部門不直接干預企業後,國資委應注意避免使自己成為黨委和政府行政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二傳手”,把過去政府管企業的職能通過自己這個“漏斗”灌到企業,使出資人機構和企業的目標變得模糊不清;

    三是“履行出資人職責”要與投融資管理體制改革配套進行。政府部門對國有企業的大量行政審批,特別是對投資項目的審批,是國家在企業內所有者缺位情況下,為防範投資風險和強化企業財務預算約束而採取的一種特殊措施。實踐表明,這並不是一種科學有效的辦法。國資委建立、出資人到位以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實現企業財務約束機制的轉變,形成企業內部化的財務預算硬約束,承擔盈虧風險等所有者職能已經由國資委行使,相應地政府職責就必須由代行出資人職能轉變為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進行的環保等行政審查。(高春頎)

    中華工商時報 20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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