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丹: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分析

    分析認為,儘管金融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減少金融業的風險、穩定金融體系,但無論是理論還是事實都説明,金融監管並沒有達到我們所期望的效果,這就要求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實行監管時,努力克服金融監管工具的內在缺陷,實行彈性監管手段降低監管成本,建立適合本國國情的監管體制和內外監管結合的模式,逐步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危機頻頻爆發,各國越來越重視對本國金融體系的監管,金融監管一般分為結構監管和行為監管。主要手段包括:存款準備金率要求、資本充足率要求和存款保險制度等。目前,各國監管當局對所轄金融機構都普遍實行了固定的最低準備金率、資本充足率、存款保險率標準和最高的資産限制比率,這實際上是一種剛性的監管。下面分別分析以上三種監管手段的有效性。

    1、存款準備金率要求。作為運用最早的審慎性監管手段,它是指銀行必須持有足夠的流動性資金,以應付存款者在任何時間可能發生的取款要求,它存在的一個假定前提是不發生存款人擠兌現象。如果銀行按規定持有的準備金水準正好足夠滿足在沒有發生擠兌時的提款要求,銀行將自覺遵守這一規定。但顯然,這種水準的準備金不能在銀行擠兌現象發生時對銀行提供保護。如果所要求的準備金水準超過銀行自願持有的水準,但小于100%儲備比率,當銀行出現支付困難時,所有消費者的最優選擇都是提早提取存款,在發生銀行擠兌時該準備金要求不能對此提供有效的保護。另外,這種額外的準備金要求增加了銀行的機會成本,因為在不出現擠兌的情況下,多餘的儲備可投資于非流動性資産,從而産生更高的收益。若監管者要求銀行必須持有100%的儲備需求,雖然實現了對銀行業的完全保護,但銀行就再也不能將存款投資于非流動性資産,如貸款,也就無法向存款者支付收益,違背了存款人期望獲得比原存款數量更多的回報的初衷。

    2、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30年代的美國,現在許多國家都採用該制度防範金融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運作機理如下:由參與保險的各金融機構向監管當局交納一定數量的資金,當銀行失敗或擠兌現象發生時,這批資金即被用於償付存款。在具體規定上,各國要求不同,有的國家只保證一部分存款資金,有的國家限制最高的支付水準,有的國家根據某個風險標準確定保險方案,有的國家根據負債表上的某個項目的一定比例繳納保費。但在現實中,存款保險制度並沒有給金融機構嚴格的監管和保護,以最早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美國為例,從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網站上公佈的數據可以看出,從1934年到2002年,共有2110家銀行因為財務問題被關閉,其中FDIC進行支付的就有2091家,只有19家銀行不需要FDIC的支付。在整個80年代,每年被關閉的銀行數從1980年的10家上升到1989年的206家,相應的,FDIC為此支付的金額從216300美元上升到24090551美元。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在於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在缺陷性:其一,存款保險制度存在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使存款人無積極性關心銀行的經營業績和安全性,認為沒有必要對銀行的業務和競爭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管,對風險也掉以輕心,這使得低效率、甚至資不抵債的銀行能夠繼續吸收存款,這就是20世紀80年代美國的儲貸協會中所謂的“僵屍銀行”。這些“僵屍銀行”從競爭者手中吸走了存款,並以較低的貸款與競爭者爭奪市場份額。另外,存款保險制度容易誘使投保銀行高風險經營,增加了銀行發生危機的可能性。其二,存款保險制度存在逆向選擇。主要體現在如果實行自願性會員制度並且保險費不與風險掛鉤,那麼健全的銀行會自動退出存款保險制度以避免在存款保險制度中受損。當健全的銀行退出存款保險制度後,對剩餘會員銀行徵收的保險費率會相應提高,保險費率的提高會使保險體系內的次優銀行相繼退出,如此下去,只有最脆弱的銀行留在存款保險制度內。其三,存款保險制度存在代理成本。這種代理成本主要體現在存款保險機構不以存款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或代表特定集團的利益,這樣一來,一國所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會産生嚴重的代理問題,如延遲處理有問題的銀行,或發生“官僚性延誤”而延遲支付存款保險。

    3、資本充足率要求。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和2001年頒布的《新巴塞爾協議》意見稿都將資本充足作為審慎銀行監管的標準,有人認為如果銀行擁有足夠的資本金,可以降低經營風險、提高銀行資産的流動性、將銀行經營失敗或失誤造成的損失內部消化,還有人認為銀行只有保持一定的資本充足率才能真正成為自擔風險的經營主體,減少其困難時對政府救助的依賴,降低存款保險制度的運作成本。但是被世界各國認為並自覺遵守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也産生了諸多不利影響,其中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增加了金融機構的機會成本和經營風險,經營者為了減少這部分損失,形成了轉嫁成本和風險的激勵,一方面會增加內生性的資本成本,另一方面會引起高風險資産比例的增加,産生與資産限制相同的結果;

    2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的同時,加劇了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只要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獲得的凈收益高於監管當局懲罰的成本),因為經濟的週期變化使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及其所面臨的風險在不同時期是不同的,在衰退期和蕭條期金融機構比較容易出現財務困難,面臨的投融資及經營風險較大,而在復蘇期和繁榮期財務狀況開始好轉,面臨的風險較小。所以金融機構在不同時期的最優資本充足率應該是不同的,復蘇期和繁榮期應該較低,而衰退期和蕭條期應該較高。另外不同的金融機構因規模、資産品質的不同,也會存在不同的最優資本充足率,如果都實行相同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必然會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增加金融機構的違規經營的可能性;

    3經常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發生衝突,如在衰退期,金融機構應該提高資本充足率以增強支付能力,但“反週期”貨幣政策卻需要降低該比例以刺激經濟,而在繁榮期金融機構應該降低該項指標時,貨幣政策卻又要提高該指標以抑制經濟過度膨脹。上述不利影響決定了資本充足率要求也是低效率的。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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