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祖雲:關於調控貧富差距的一點思考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不斷擴大。既然如此,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對待它呢?筆者以為,我們既不應如臨大敵,像以往一樣“不患寡而患不均”,將這種差距視為社會不公平,也不應任其發展。正確的態度和做法是,正視差距並對其進行調控。

    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中國目前的貧富差距的産生有其客觀必然性,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人們自身條件(先天稟賦與後天素質)不同必然導致他們獲取社會資源的能力不同,而人們獲取社會資源能力的不同又必然導致人們獲取社會資源結果的不同。另一方面,人們所處的社會條件不同必然導致他們獲取社會資源的機會不同。如果説前一方面是導致人們貧富差距的主觀原因或個人原因,那麼後一方面則是導致人們貧富差距的客觀原因或社會原因。而且,前一方面是可以通過個人努力得到改變的,即人們獲取社會資源的能力可以通過後天努力而得到提高;而後一方面不是個人努力所能改變的,即人們所處的社會條件如何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既然人們所處的社會條件是歷史形成的並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既然人們所處的社會條件是有差別的並影響其個人發展,那麼,在一個地區之間、城鄉之間貧富差距較大的情況下,人們是生活在發達地區還是落後地區,是城市還是鄉村,將直接決定他們獲取社會資源的機會不同並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他們經濟地位的不同。

    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貧富差距既因一定社會原因産生,同時又具有一定社會功能。貧富差距的社會功能一般表現為兩個方面,即正面功能和負面影響。貧富差距之所以具有正面功能,是因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們能力的高低、投入的多少和貢獻的大小。因此,貧富差距的存在既能激發人們去自我提高即激發人們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質,又能激發人們去自我奉獻即激發人們為創造社會財富而奉獻自己的體能和智慧。貧富差距之所以具有負面影響,是因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們所處的條件差別、地位差別以及由此決定的機會差別,也就是説,貧富差距有時並不完全是人們的主觀努力和貢獻大小所致,在導致這種差距的眾多因素中,有些因素是自致因素,有此因素可能是先賦因素。如果先賦因素比重較大或過大,那麼由此而導致的貧富差距不僅不能激發人們去自我提高和奉獻,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而使個人發展失去動力。貧富差距的正面功能表明瞭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説明它只能調控而不能消滅。貧富差距的負面影響表明它的存在有時也有其不合理性,説明貧富差距必須調控。

    那麼,如何對當前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進行調控呢?對這一複雜的問題,只能作出簡單且一般的回答。筆者認為,對當前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進行調控,至少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努力增加財富,二是適當轉移財富。

    財富增加是調控貧富差距的根本措施。因為財富的多少即經濟發展水準的高低,既直接決定人們生活水準的高低,又對人們的貧富差距産生影響。經濟發展水準的高低直接決定貧富水準的高低,具體表現為兩種比例關係:一種是經濟發展水準高低與人們生活水準的高低成正比,即經濟發展水準愈高,人們的富裕程度愈高,反之亦然;另一種是經濟發展水準高低與人們貧窮程度高低成反比,即經濟發展水準愈高,人們的貧窮程度愈低,反之亦然。這兩種比例關係説明,財富的增加即經濟發展水準的提高不僅會提高社會的富裕程度,而且會減少貧窮並使社會的貧困線上移。經濟發展水準的高低對貧富差距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從共時態角度看,一般説來,經濟發展水準較高的地區,其貧富差距較小;而經濟發展水準較低的地區,其貧富差距較大。從歷時態角度看,在經濟發展的較低水準階段或經濟轉型(從非市場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初期,其貧富差距一般較大,而在經濟發展的較高水準階段或經濟轉型的後期,其貧富差距一般較小。既然財富的多少和經濟發展水準的高低對貧富差距有決定性作用和直接影響,那麼,我們就應該大力發展經濟並努力增加財富。只有發展經濟並增加財富,貧富差距的調控才不僅更有可能,而且更有意義。

    如果説財富增加是調控貧富差距的根本措施,那麼財富轉移則是調控貧富差距的有效方式。這裡所説的財富轉移是指將財富從富裕者階層轉移到貧困者階層。這裡自然會産生兩個問題,即財富為何轉移和如何轉移。

    財富為何轉移?這主要基於兩方面的考慮:一是理性的考慮。此種考慮認為,富有者的富有,並不完全是富有者的個人努力或個人因素所致,還有社會因素。既然富有者的富有在一定意義上是社會促成的,那麼富有者理應回報社會。與此相同,貧困者的貧困也不全是貧困者個人素質低或能力弱,還有社會制約或影響因素。既然貧困者的貧困在一定意義上是社會造成的,那麼貧困者理應得到社會的補償。另一方面是人道主義的考慮。此種考慮認為,強者幫助弱者,富者幫助並救濟窮者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最基本的要求。這一要求的實現在客觀上不僅有利於人際關係的和諧與美滿,而且有利於社會的良性運作和協調發展。

    財富如何轉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稅收方式,二是保障方式。前者是財富的提取方式,後者是財富的給予方式。由於富者是被提取者,窮者是被給予者,因此,財富從提取到給予的過程就是財富從富者轉移到窮者的過程。從當前中國社會現實看,無論是財富的提取,還是財富的給予,都存在一些問題。從財富的提取方面看,其問題既表現為制度層面,即稅收標準及其有關規定或政策是否合理的問題,又表現為操作層面,即稅收制度是否得到嚴格遵守的問題。相對來説,後一層面的問題更為嚴重。其嚴重性表現為:偷稅和漏稅的許多是富有者,他們不是因其富有而照章納稅,而是憑藉富而偷稅漏稅。與此相反,那些並不富有的城市工薪階層和農村土地經營者因其顯性工資額度和土地面積而不折不扣地納稅,有時甚至還要承受一些額外負擔。這種現象顯然違背了稅收制度的初衷,其結果必然會導致貧富差距更加擴大。因此,如何嚴格實行稅收制度,是當前中國社會亟待研究並解決的問題。從財富的給予方面看,其問題也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保障或救濟資金的籌集問題,這又與稅收密切相關。從一定意義上講,稅收能否成功及其成功程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濟貧”即保障或救濟能否實現及其實現程度的高低。二是如何實施保障或救濟的問題,如保障或救濟對象的確定(社會貧困線的確定)、保障或救濟標準(或資金額度)的確定、以及保障或救濟方式的選擇等問題都是需要研究並解決的。

    總之,只有做到財富的切實增加和合理轉移,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才能得到有效調控。而對貧富差距的有效調控既有利於改革向縱深推進,又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光明日報 20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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