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由孫志剛案看收容 為何屢屢釀悲劇

    歲的大學畢業生孫志剛命喪廣州收容站,起因只是他沒有暫住證。昨日,與此案有關的18名犯罪嫌疑人在廣州接受審判。孫志剛之死又一次喚醒人們關注“收容”所造成的悲劇。

    收容屢屢造成悲劇

    孫志剛慘案發生時,27歲的他從武漢科技學院畢業剛兩年,來到廣州才20多天,也剛剛找到工作。今年3月17日晚10時,像往常一樣出門去上網的孫志剛因沒有暫住證,被帶到了廣州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此後,孫志剛被送至廣州市收容遣送轉机站和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然後便是突然死亡。雖然警方稱孫志剛是因腦血管意外和心臟病突發而猝死,但法醫的屍檢結果揭穿了謊言:孫志剛的背部有大面積內傷,遍佈背部的黑血塊令法醫也覺“慘不忍睹”。這個從貧窮的湖北老家走出的大學生,就這樣客死異鄉。

    孫志剛在他生命的最後時刻受到了怎樣非人的虐待?他為什麼會被打死?事後有跡象表明,這個倔強的青年可能是在收容站對自己的遭遇提出了質疑,才招致殺身之禍。所幸,孫志剛事件經全國媒體持續關注後,終於引起了各方面高度重視。6月5日,與孫志剛有關的刑事案件在廣州3個法院同時開庭審理,18名被告人接受審判。此前,廣州市已對涉及的此案的20余人分別作出了黨紀政紀處分。

    除了讓犯罪者受到審判外,可以告慰死者的還有一個結果:因為他的死,喚起人們深入反思我們國家的收容制度,追思收容曾屢屢造成的悲劇,並尋求收容存在的合法性,以期待收容真正回到救濟窮苦的應有之意。

    其實,收容方面所造成的悲劇,在孫志剛一案中並不是第一次。1998年12月11日,廣西初三學生黃鐘聲與同學一起到南寧觀看廣西壯族自治區40週年大慶盛況時不幸走失。黃鐘聲向一交警求助,交警便打電話給“110”。“110”將黃鐘聲送到派出所,派出所卻又把他送到收容遣送站。在收容站,黃鐘聲遭到多人毆打,並被搶走手錶、銀鏈。這次收容導致黃患上創傷性精神病、胸外傷、多根肋骨骨折。

    2000年12月,北京警方在石景山區的“金寶酒家”解救了十余名被強迫賣淫的三陪女,其中最小的僅13歲,這些三陪女居然都是酒店老闆苗長順(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死刑)、耿秀珍夫婦從江蘇徐州收容遣送站“採購”來的。徐州市檢察院檢察官發現,徐州市收容站管理相當混亂。

    上面這些僅僅是收容造成的悲劇被媒體曝光的極小部分。

    收容的法律困境

    事實上,尷尬的收容早就偏離了它最初的軌道,在一條錯誤的路上越走越遠。

    收容遣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當時這一制度的對象和後來不同,是針對國民黨散兵遊勇、妓女、社會無業遊民等人群的,政府通過組織其勞動改造,轉化為從業人員予以安置。60年代初,大量災民進入城市,收容成為救濟災民的一項主要任務。從80年代開始,流動人口劇增,開始出現逃避計劃生育、乞討為生、逃婚、逃學、逃債的人。1982年,國務院發佈《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將乞討者和“其他露宿街頭生活無著落的人”列為收容遣送對象。雖然在城鄉二元體制下,這種收容制度起到了管理的功能,並收留流浪者、精神病者,起了一定的福利作用,但也是從這個《辦法》開始,收容的救濟性就不再成為惟一的目的,因為該《辦法》的第一條規定得非常明確,“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特製定本辦法。”“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強制目的和權力的被濫用,讓收容遣送逐漸淪為罪惡滋生的溫床,收容失去了救濟的本意,變得沒了“人情”和“溫情”。

    從法律上來説,收容也陷入了困境。綜觀各種收容的規定,最高效力便是國務院1982年5月12日發佈的行政法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國務院1991年又發佈了《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這些規定裏都有限制被收容人員的人身自由的內容。但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明確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來規定;《憲法》也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顯然,行政法規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沒有國家大法依據的收容,顯得不“合法”了。

    收容與歧視有關

    奪走孫志剛生命的除了收容的罪惡以及冷漠、麻木外,還有一個兇手是“歧視”。這種歧視,與地域、與戶口有關。戶口割裂了農村與城市,農村成了落後貧窮的代名詞。“歧視是一種社會心理。在我國,城鄉歧視的形成實際上是政策造成的。”陜西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所長石英如是説。

    石英認為,雖然歧視在每個社會、每個國家都存在,城鄉歧視在中國卻有普遍性。城鄉戶籍制度,造成了不平等。“孫志剛慘劇的發生,和戶口歧視有著密切的關係。試想,如果孫是當地人,是一個有著本地口音的‘強者’,他會遭受這樣的傷害嗎?”

    另外,還有暫住證的問題。石英認為,在一些地方,一個暫住證的收費竟在幾十元甚至幾百元,一個暫住證的費用甚至是一個民工一個月的工資!這樣的收費卻沒有任何理由,惟一可以解釋的是公安機關的部門“創收”。

    同時,暫住證的意義也遭到了質疑。既然身份證是公民的合法身份證明,為什麼還要暫住證?一張暫住紙片承載了多少的無奈!在人們可以自主選擇工作、婚姻、生活方式的時代,暫住證竟能成為歧視的合法藉口,這太不正常了!

    上書全國人大質疑收容

    孫志剛的死亡經媒體報道後,不僅引起普通民眾的關注,而且在法學界也引起了軒然大波。富有責任感的學者們沒有沉默。今年5月14日,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俞江以及其他兩位法學博士將一份題目為《關於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傳真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建議書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8條第2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第90條第2款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他們以自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身份,“認為國務院1982年5月12日頒布的至今仍在適用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與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

    但很快又有法學家指出,因為《立法法》沒有對違憲審查的時間限定,這一要求審查的建議可能被擱置起來。

    5月23日,我國著名法學專家賀衛方、盛洪、沈巋、蕭瀚、何海波也參加了進來。這次,他們聯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啟動特別調查程式。

    根據《憲法》第41條確認的公民建議權,他們特請全國人大考慮依照憲法授權,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孫志剛遇害一案的經過、當前和未來的調查處理情況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實施狀況,進行獨立、公正和權威的調查。

    因為我國憲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賀衛方等人深知,憲法的此項規定極為特殊,若非“必要”之時,無需啟動這一重要程式。但他們也在建議書中指出,因為此事的重大性,特定調查委員會的組織是極為必要的,因為“孫志剛案和類似事例的連續發生,恐怕已不能簡單地歸罪于恃強淩弱的個人。反省現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縱容行兇的漏洞,也並非不是當務之急。孫志剛案曝光以來,連帶著對類似事例的關切,民眾對當前的收容遣送制度,産生了不少的質疑……公眾希望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調查報告。”

    那麼,如果一旦接受建議,這個特別調查程式究竟如何調查呢?賀衛方等專家指出,調查委員會主要對下列兩個重大事項進行調查和研究:有關國家機關調查處理孫志剛案的詳細過程和結論;收容遣送制度的實施狀況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其中,聽證方式不妨發揮作用。

    專家們建議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實施狀況和可能的改革方案,適時地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以及專家的意見。對有關國家機關調查處理孫志剛案的情況,可以在發現疑點時召開聽證會,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質詢。調查結束以後,調查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調查結果,並向人民群眾公開。

    讓我們懷著對法治、對憲法全面貫徹的期待,共同關注“收容”這個絕不能再忽視的重大問題。(記者江雪)

    

    華商報 20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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