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開庭 20余責任人受處分

    據廣州市紀檢、監察部門介紹,備受社會關注的任職于廣州達奇服裝公司的武漢青年孫志剛在廣州被故意傷害致死一案,案情已經查清,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及涉嫌瀆職犯罪的工作人員5日在廣州接受開庭審理。而此案涉及的其他違反黨紀政紀的有關責任人員,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廣州市紀委、市監察局和有關單位給予黨紀、政紀嚴肅處分。

    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發生後,中央和廣東省委、廣州市委高度重視,明確指示要堅決嚴查此案,嚴懲兇手,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還孫志剛及其親屬一個公道。廣東省、廣州市迅速成立有政法委、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民政、衛生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全面開展調查工作。廣東省、廣州市政法機關也迅速成立專案組,全力開展案件偵破工作。廣東省、廣州市還分別成立了專案督查指導組,專門督導此案的查辦工作,確保嚴格依法公正辦案。近兩個多月來,孫志剛案成為社會和輿論關注的焦點。

    據了解,目前此案已經查清。5日上午,涉嫌在此案中犯罪的18名被告人將分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天河區法院、白雲區法院接受審判。而此前,廣州市紀委、市監察局和有關單位已對此案涉及的20余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做出了黨紀、政紀處分。

    新聞背景:孫志剛案涉及的20余名責任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廣州市監察局研究決定,對在孫志剛案件中負有領導責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長林培坤、市衛生局副局長盧彥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市民政局副局長唐啟暢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廣州市紀委、市監察局經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河區、白雲區紀委、監察局對孫志剛案件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意見:

    (一)對市公安系統12名違紀責任人的處分如下: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單梅葉,不履行職責,違反規定,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譚穗渝,不履行職責,違反規定,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民警羅僑安,不履行對收容人員進行甄別的職責,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副所長劉敦權,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所長許偉浚,對本所幹警管理不嚴,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民警陳建華,不認真履行對收容人員進行甄別的職責,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失職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韓立平對收容遣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失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吳小明,對分局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檢查不到位,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楊東勝,對收容待遣所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對孫志剛被錯誤收容,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天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付強,在接待孫志剛親屬陳情時,對其親屬反映孫志剛非正常死亡問題未引起重視,沒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反映的重大警情提出準確的處理意見,工作失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辦公室信訪科副科長鄒琨,在處理孫志剛親屬來訪反映重要線索的材料時,沒有認真審核材料並作為重要問題向領導呈批,延誤了對該案的查處,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白雲區公安分局江高鎮派出所副所長楊炳坤,對孫志剛親屬陳情材料中反映的孫志剛非正常死亡問題,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未採取積極措施進行調查,工作失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二)對市衛生系統3名違紀責任人的處分如下: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林建榮,對市收容救治站管理不嚴,造成嚴重後果,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理。

    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護士長劉兆江,對市收容救治站護理工作管理不嚴,造成嚴重後果,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市腦科醫院副院長鄧河晃,對市收容救治站管理混亂失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對市民政系統5名違紀責任人的處分意見市收容遣送轉机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長葉建華,未認真履行職責,負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市收容遣送轉机站站長馮紹裘,對收容遣送轉机工作管理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市收容遣送轉机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員梅廣平、李愛榮、謝志勤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工作紀律,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廣州市紀檢、監察部門特別指出,今後對因嚴重官僚主義、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事故的,將一如既往嚴肅查處,堅決追究,決不姑息遷就。

    新華網 20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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