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燕綏:公民知情權與國家公共安全

    ——“非典”引起的法律思考

    在全球一體化和資訊多元化的時代,社會生活中突發性公共事務危機的內涵與外延均發生了變化,已經成為任何國家或政府都必須認真對待的重大問題。近期發生的SARS事件,不僅是一次惡性疫病的傳播,而且是一次全球性公共事務危機,對我國政府治理結構和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戰。

    一、 國家公共安全

    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安全是指國防安全和外交安全,如今在很多國家提出“國家公共安全”和“國家政策安全性”的概念,是對延伸了的“國家危機”概念的反映,旨在充分認識社會穩定、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能源安全等社會經濟因素對於一個國家的長治久安的影響,而後者的威脅則更具有普遍性和持續性。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西方國家紛紛把持高不下的失業率視為危及國家公共安全的因素,並加大力度解決這個問題。

    最近發生的非典疫情,表面來看是個公共衛生領域的問題,但它對交通運輸、教育秩序、商品零售等領域也産生了巨大衝擊,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將對社會穩定構成顯性威脅和隱性威脅,從國家安全形度看待這個問題並不為過。正如溫家寶總理所説,“搞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直接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直接關係國家利益和我國國際形象。全國上下必須進一步動員起來,堅決打好同非典型肺炎疫情作鬥爭這場硬仗。”這就是動員全國人民開展人民戰爭的號令。

    那麼,在這場維護國家安全的戰役中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將扮演什麼角色呢?(1)維護國家公共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正如百姓之言,非典事件不僅是一場陣痛,它考驗著一個民族和政府的能力;(2)政府必須承擔前線指揮者和後方擔保者的角色。這時候,只有政府才能將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置於首位,撥付救濟基金、控制藥品價格、調整政府人員、適時發佈隔離命令等,這都表明瞭政府防治非典的角色和能力。

    在危機關頭最需要的兩個因素是團結和紀律,團結就是力量。在美國炭疽病案中我們看到,從2001年10月15日上午9:45分,美國國會大廈工作人員打開了一封含有炭疽病毒的信件開始,國家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包括數據管理專家、流行病學專家、微生物學專家、溝通專家等)組成的快速反應小組立即奔赴突發事件現場,為州和地方提供應急支援。在整個炭疽襲擊的應對過程中,聯邦、地區、州、和地方努力保持高度協作和溝通,多個系統在同時協同運轉。國家衛生服務部門通過CDC為州和地方衛生部門提供9.18億美元的資助,以提高整個縱向應對系統預防公共衛生領域的恐怖襲擊、提高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整體能力。但是,團結來自一致的利益和目標,它只能建立在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危機事物取得共識的基礎之上;紀律是人們共同行動的規範,它建立在完善有效的法律體系和執行機制的基礎之上。總之,國家團結有賴於公民對政府的信任。正如有人在網上説,政府,給民眾更多信心;民眾,給政府更多信任。

    在危機中的每個公民和社會組織不但要理解政府的作為,更應積極地配合政府,把整體的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放在首位,把國民的安全感視為最高的價值選擇。例如,北京市及時公佈了醫療保險基金針對非典感染者的支付方案,醫療保險基金不是政府救急基金,是參保企業和職工的繳費基金,其支付額也有封頂線規定,北京市的規定體現了醫療保險基金的互濟性,基本解除了非典感染者的後顧之憂,這就是北京市全體參保企業和職工為戰勝非典作出的貢獻。

    二、公民知情權

    知情權,即與事相關者了解事物真情的權利。知情權在知識經濟和資訊時代顯得更加重要,已經被很多國家寫進憲法和法律。因為,(1)在憲政時代,政府不全能而只負有限責任,公民和法人也是權利主體,遇到危機政府一定要開誠佈公地與公民共度難關;(2)在資訊多元化時代,政府沒有能力封鎖資訊。

    在危機關頭談知情權更容易理解其深刻含義。國家團結有賴於公民對政府的信任,信任是在相信基礎上的認同,即公民相信政府並同政府保持一致的行動。因此,政府要樹立自己的權威,就必須保證在第一時間裏對外公佈一致的、可靠的資訊;如果隱瞞資訊、資訊不實和用虛假資訊愚弄公民,不僅會導致更多毫無權威的資訊發佈源,更重要的是失去政府資訊的權威性,加大百姓的恐慌心理程度,導致集中購物和提款這樣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失信於民還會失去克服危機的最佳時機和最有利的條件。

    西方國家的經驗可以借鑒,在危機管理時期由專門的新聞官負責發佈相關的消息,一方面保持權威的消息來源,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控制消息的公佈,特別是涉及案件的細節和破案進展的並不適合隨時公佈的內容,也可以防止不準確消息的流通。

    在近期抗擊非典的戰役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資訊公開的程度與公民對政府的信任程度是成正比例的。當中國政府如實公佈疫情、宣傳其嚴重性和有效隔離措施以後,百姓在瞬間驚恐之後,對政府為戰勝非典作出的每項決策都在無條件地配合。有人説,民眾知情有利於社會穩定。這就是知情權的産生的時代背景和意義。

    然而,知情權尚未寫進我國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不僅要寫進《傳染病防治法》,在公法、私法和社會法域都應當寫進知情權。其目的在於:(1)將知情權規範化,即作為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置於法制框架之內,讓違反知情權規定的人承擔法律責任;(2)將知情權制度化,即在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之間建立保障實施知情權的制度,有權威的、可靠的和廣輻射的資訊發佈和資訊反饋渠道;(3)將知情權民眾化,即讓民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行使自己權利的方法,避免被謠言蠱惑。

    在已經打響的非典戰役中,我們看到新一屆政府與民共用資訊的舉動和效果。自2003年4月20日開始,衛生部在疫情統計中還建立了嚴格的零報告制度,不管有沒有發現疫情,各地醫院都必須定時上報非典病例的統計數字,哪怕確診非典病例為零,也要按時報上來以確保統計數字的準確性。成功的危機公關行為,不但能極大地提升政府的形象與威望,增強政府在公眾中的凝聚力和美譽度;還是最佳的公共選擇,讓民眾遠離謠言,克服恐懼心理,減少不安定因素。我們相信,提高政府和公民對知情權的認識,並以其提高我國的法制水準,將成為這次抗擊非典的難中之寶,它將有利於構建我國的信用體系。(清華大學 楊燕綏博士)

    

    人民網 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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