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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加強對歸僑僑眷權益的保護

    

    實施10年的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將作出修改和補充,以完善對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華僑委主任委員甘子玉在今天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就這部法律草案作了説明。

    甘子玉説,1990年9月7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專門法律。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內外僑情的發展變化,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有一些條款的規定,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還有一些新情況、新內容需要在法律中加以體現和規範。

    甘子玉詳細介紹了歸僑、僑眷合法權益條款的修改內容。他説,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修改或增加了若干條款。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將現行法第七條第二款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所設立的教育、醫療、治安等機構納入當地的管理體系,並根據需要合理設置與調整;二是將現行法第八條改為:國家鼓勵歸僑、僑眷依法投資興辦各項産業,特別是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援鼓勵,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項目審批、登記註冊、土地使用等方面給予優惠或者優先;三是將現行法第十條第二款改為:依法徵用、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他説,這次修改增加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增加關於國家依法維護歸僑、僑眷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及歸僑、僑眷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僑務扶貧和救濟的內容;二是增加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歸僑、僑眷就業給予照顧,並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的內容。

    甘子玉説,根據維護僑益的需要,草案增加了僑務工作部門作用的內容。一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對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工作負有協調的職責。二是規定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及其地方歸國華僑聯合會代表歸僑、僑眷的共同利益,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甘子玉還就華僑、歸僑和僑眷身份認定、法律責任的修改等問題作了説明。

    新華社 200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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