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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述評:二十年全國離婚案件情況簡析

李平

    婚姻關係的解除對家庭和社會都會産生一定影響,受到民眾的普遍關注。自1980年婚姻法實行以來,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出現了數量增加,在民事案件中比重減少,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案件上升等新的特點。這些情況對於深入觀察和研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的發展變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離婚案件呈持續上升趨勢,但增幅漸緩。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近二十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數量成倍增長,居高不下,1999年審理119.9萬件,比1980年的27.2萬件翻了兩番多,平均每年增長8.1%。

    縱觀離婚案件發展變化情況,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80年至1990年,主要特點是:案件大量上升,平均每年遞增11.6%。其間出現了1981年和1987年兩個高峰期。處於改革開放初期的1981年,離婚案件增幅高達30%左右,出現了第一個高峰期。到1987年,離婚案件出現了第二個高峰期,連續三年增幅在15%至20%之間,平均每年增加10萬餘件。

    第二個階段是1991年至1999年,主要特點是:離婚案件穩步上升,平均每年遞增4.4%,沒有明顯大起大落。

    近兩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略有下降,估計近期不會出現比較大的變化。

    二、離婚案件佔民事案件的比重每年減少一個百分點。

    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在持續上升的同時,佔民事案件的比重卻逐年下降,1999年與1981年比較,減少了17.3個百分點,平均每年減少近1個百分點。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從二分之一降到三分之一左右。

    八十年代初期,離婚案件佔民事案件的比重是50%左右,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離婚案件比重在45%上下浮動。1995年以來,離婚案件所佔比重逐年減少,降至40%左右,1999年僅佔34.1%,約佔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是建國五十年來的最低點。

    民事案件的涉案範圍逐步擴大,新類型案件大量起訴到法院,是出現前述狀況的主要原因。隨著社會發展,公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人民法院審理的民間買賣、借貸、房地産、勞動爭議、著作權、名譽權等案件越來越多,婚姻家庭以外的民事案件所佔比重呈上升趨勢。例如,債務案件與1981年比較,平均每年增長29.7%,比離婚案件平均增長水準(1981年以來平均每年增長7.1%)高出22.6個百分點,債務案件在全部民事案件中所佔比重由1981年的1.9%增加到1999年的40.2%。又如,城市居民住房逐步商品化,房地産案件五年平均增長12.4%;勞動法實施五年來,勞動爭議、勞動報酬案件平均增長25%。這些案件大大超過了離婚案件的增長幅度。

    三、協議離婚增幅較大,訴訟離婚仍佔多數。

    近二十年來,人們對離婚的看法逐步發生變化,相當一部分離婚當事人自願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解除婚姻關係手續,協議離婚數量呈上升趨勢。根據《中國統計年鑒》和《民政統計歷史資料》記載,民政部門調解辦理協議離婚的,由1980年18萬對(1對即為1件),上升到1999年47.7萬對,平均每年遞增5%以上。

    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八十年代初期,協議離婚的數量比訴訟離婚略高或大體相當。但1983年以來,訴訟離婚案件數量就一直高於協議離婚。尤其近幾年,人們的物質生活水準普遍提高,家庭財産相對豐富起來。有些家庭除了生活用品以外,還有大量現金及股票、字畫等,有的還持有股份和生産資料等。離婚時因家庭財産構成複雜,確認困難,不易分割,由此爭執不下,到法院打官司,希望得到公正裁判。還有的為妥善解決離婚中的房屋居住權、子女撫育權等棘手問題,而選擇法院解決離婚糾紛。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並且准予離婚的案件比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的要多三分之一。

    四、我國離婚率在國際上處於低水準。

    民政部公佈的我國離婚率指標,是用某一年全國離婚人數與該年全國總人口的比較而得出的比率。這是目前比較常用的計算方法,聯合國統計年鑒發佈的離婚率就是採用這種計算方法。通過對總人口離婚率的比較,可以反映在一定時期全國婚姻關係的變化程度和趨勢。

    目前,我國總人口離婚率明顯增加,1980年為千分之0.7,1998年為千分之1.91,基本上每年以近0.1個千分點攀升,但在國際上仍處於低水準,尤其與發達國家相比低得更多。例如,1989年我國總人口離婚率是千分之1.3。根據《聯合國人口年鑒》1990年記載:1989年千人離婚率日本是2.56;英國是5.72;加拿大是6.10;美國高達9.4。又如,1998年我國總人口離婚率是千分之1.91,而據報刊不完整資料反映,日本是3.88;英國是5.94;美國仍然是離婚率最高的國家,達到8.88。

    由於受城鄉差別、民族區域和文化程度等因素影響,我國各地區離婚率水準不平衡。1998年,黑龍江省、上海市離婚率較高,分別是千分之4.05和4.03,超過日本;河北、山西等18個省、市、自治區大體在1.5左右,低於全國水準;比較低的是江西和廣西,均為1.15,海南為0.85。

    由此説明,我國的離婚率水準呈上升趨勢,但中國人看重婚姻穩定、家庭和睦的傳統美德仍是主流,離婚率在國際上一直處於低水準。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婚姻關係、家庭關係是穩定的。

    五、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發展和變化。

    近幾年,由於法院增加適用簡易程式,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縮短,八十年代久拖不決的現象明顯減少。如果離婚訴訟當事人對財産糾紛及撫育子女等問題沒有爭議,雙方都同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能在短期內審結。1999年,適用簡易程式審結89萬件案件,佔審結離婚案件的74%,其中絕大多數是在一個月內審結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不予離婚的仍佔相當比例,約佔40%左右。在不準予離婚的案件中,經過做雙方當事人工作,調解後不離婚的佔10%,作出判決不準離婚的佔9%,撤回離婚訴訟請求的佔20%,駁回起訴和其他處理的佔1%。審判人員審理離婚案件要反覆做大量工作,調解不離婚和撤訴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和好或有和好希望的。這充分反映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法律規定,在維護當事人尤其是婦女及無過錯一方合法權益方面,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審理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案件增加。1999年有5.5萬件,比1992年的2.7萬件增加一倍,平均每年遞增10.8%,上升幅度較高。這一現象反映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大量違法婚姻的存在是造成家庭不穩定、離婚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近幾年來,在廣東等地出現的“包二奶”現象,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導致家庭破裂,對社會的安定團結帶來消極影響。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進步,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發生很多變化,婚姻家庭關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情況並作深入的分析,對修訂我國婚姻法,改革民事審判工作,都能起到一些重要參考和指導作用。

    

    《檢察日報》 2000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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