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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若干意見通知

    為切實執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監會二00一年十月八日就有關問題發出通知,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商業銀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

    (一)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銀行類別

    《管理辦法》中的“存管銀行”按業務對象進一步分為證券公司營業部存管銀行、證券公司法人存管銀行、結算銀行和證券公司主辦存管銀行。

    證券公司營業部存管銀行是指證券公司的營業分支機構存放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銀行。

    證券公司法人存管銀行是指證券公司法人可以在其存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銀行。

    結算銀行是指結算公司通過其辦理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劃撥業務的存管銀行。

    證券公司主辦存管銀行是指證券公司在其開立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存管銀行。

    (二)各類存管銀行的條件:

    1、證券公司營業部存管銀行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條款的要求。

    2、商業銀行向證監會申請證券公司法人存管銀行業務資格時,除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條款的要求,還應達到下列條件:

    (1)凈資産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總資産在150億元人民幣以上,分支機構個數在50以上;

    (2)具有全國範圍內實時匯劃系統,或與具有全國範圍內實時匯劃系統的商業銀行簽定了代理資金匯劃協議,能保證證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機構之間的資金劃轉達到《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要求。

    證券公司法人存管銀行當然獲得營業部存管銀行的業務資格。

    3、商業銀行向證監會申請結算銀行業務資格時,除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條款的要求,還應達到下列條件:

    (1)凈資産在30億元人民幣以上,總資産在600億元人民幣以上,分支機構個數在100以上;

    (2)具有全國範圍內實時匯劃系統,或與具有全國範圍內實時匯劃系統的商業銀行簽定了代理資金匯劃協議,能保證證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機構之間的資金劃轉達到《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要求。

    (3)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個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辦理資金結算業務的分支機構;

    (4)能達到結算業務需要的其他條件。

    結算銀行當然獲得法人存管銀行的業務資格。

    4、取得結算銀行資格的商業銀行,可以向證監會申報證券公司主辦存管銀行資格。

    (三)存管銀行業務資格的申報和審批程式

    1、商業銀行按照《管理辦法》及本通知向證監會申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應報送以下文件:

    (1)商業銀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申請表(申請表附後)。

    (2)支援本業務的資金匯劃系統和專戶數據報備系統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系統運作狀況、時效性、集中度和安全性程度。

    (3)與具有全國範圍內實時匯劃系統的商業銀行簽定的代理資金匯劃協議(在申請銀行無全國範圍內資金實時匯劃系統的情況下)。

    (4)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

    (5)有關業務部門的設置和人員情況。

    (6)上一年度經審計年報。

    (7)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2、證監會收到商業銀行申請文件後,對文件內容進行審核,並對專戶數據報備系統進行驗收。

    證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作出批復後向社會公佈獲得各類存管業務資格的存管銀行名單。

    存管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即可開辦相應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

    3、存管銀行因違反《管理辦法》以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或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不再具有足夠的抗風險能力和良好的經營業績,或不再符合營業部存管銀行、法人存管銀行、結算銀行、主辦存管銀行的相應條件的,證監會可依法取消其相應的業務資格,並向社會公佈;前述銀行在被調查期間,不得再增加新的存管及結算業務。

    二、專用存款賬戶的報備與管理

    (一)證券公司法人應通過證券公司法人存管銀行的營業分支機構,向證監會提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報備申請;同時,通過證券公司主辦存管銀行的營業分支機構,向證監會提出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報備申請。

    證券公司報備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可以是現有銀行賬戶,也可以是新開立的銀行賬戶。

    (二)證券公司營業分支機構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應在經證券公司法人同意後,通過存管銀行的營業分支機構,向證監會提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報備申請。

    (三)存管銀行總行匯總其分支機構受理的證券公司及其營業分支機構專用存款賬戶報備申請後,應及時向證監會報備,並將報備結果通知證券公司。在證監會未接受備案前,該賬戶不得啟用。

    通過存管銀行向證監會報備後,證券公司無需按《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再向證監會報備。

    (四)證券公司應在存管銀行資格認定後一個月內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轉入已報備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轉賬完畢後,原有的非報備銀行賬戶,不得再用於存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但可用於存放公司的其他資金。

    (五)證券公司變更或撤消報備專用賬戶,應向原開戶的存管銀行營業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存管銀行應及時向證監會報備。

    通過存管銀行向證監會報備後,證券公司無需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再向證監會報備。

    (六)證券公司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如果作為法人結算指定收款賬戶,應依照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證券公司應將在證監會報備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作為預留在結算公司的自有資金指定收款賬戶。

    (七)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變更或登出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和驗資專戶,應通過結算銀行向證監會報備。在證監會未接受備案前,該賬戶不得啟用或擅自登出。

    通過結算銀行向證監會報備後,結算公司無需按《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再向證監會報備。

    (八)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因業務需要在商業銀行開立的非專用自有資金賬戶不需要報備。

    (九)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之間的往來結算事項,只能通過證券公司在結算公司開立的清算備付金賬戶進行轉机和處理。

    嚴禁證券公司在公司自有資金賬戶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之間直接劃轉資金。

    (十)證券公司營業分支機構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可用於客戶的轉賬和提現;證券公司法人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可用於客戶的轉賬,但不可用於客戶的提現。其轉賬和提現辦法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的營業分支機構按客戶要求向銀行發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轉賬指令,應向銀行提供該劃款確為按客戶要求辦理的文件。

    (十一)證券公司根據《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確定主辦存管銀行並開立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並只能通過該賬戶完成與清算備付金賬戶之間的自有資金劃撥事項。

    (十二)證券公司可按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原則,選擇多家證券公司法人存管銀行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法人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十三)證券公司可依據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定,選擇結算銀行完成與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有關的資金劃撥業務。

    (十四)證券公司變更其主辦存管銀行,應提前一個月向證監會提出書面報告,説明變更原因。證監會表示無異議後,由其新選擇的主辦存管銀行向證監會提出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報備申請。經證監會確認後,原主辦存管銀行應配合證券公司將其自有資金轉入新報備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十五)存管銀行和結算銀行應于每月5日前(逢節假日順延)向證監會報告專用存款賬戶的上月末資金餘額,證券公司應在每月5日前(逢節假日順延)報送上月末的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受託資産餘額。

    (十六)結算公司應將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分別按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進行統計。

    (十七)結算公司應統計每日各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中的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的賬面餘額、各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賬面餘額和結算公司驗資專戶賬面餘額,並在每月5日前(逢節假日順延)向證監會報送上月末資金餘額統計結果。

    (十八)證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隨時要求存管銀行、結算銀行、結算公司和證券公司報送上述有關數據。

    (十九)證券公司辦理證券經紀業務如果與銀行合作,委託銀行辦理客戶資金的凍結或轉賬,可以在存管銀行開立過渡性賬戶,用於存放客戶當日買賣證券的資金。該賬戶的資金限于在證券公司內部賬戶之間劃撥或與結算公司直接劃撥,不得用於客戶提現,不必向證監會報備,但清算資金在資金交收日應清零。

    三、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和結算銀行的業務約定

    (一)證券公司按本通知規定向結算公司劃入清算備付金時,必須註明該筆資金性質,未註明的視為客戶資金。若劃入的是自營資金,匯款賬戶必須是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結算銀行必須將該資訊報送結算公司用於統計。證券公司劃出清算備付金時,結算公司根據證券公司在結算公司預留的銀行收款賬號性質進行統計。

    (二)結算公司對於可統計到證券賬戶的清算資金,按照備案證券賬戶性質分別計入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

    (三)結算公司依照備案證券賬戶性質分別統計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的業務包括:買賣差、經手費、證券監管費用、過戶費、印花稅、權證認購、派息、國債發行、新股發行、可轉債回售贖回等。

    (四)結算公司將以下資金往來全部作為證券公司自有資金統計:風險基金、開戶費、席位年費、通訊費、證券監管費用、登記費、權證認購手續費、印花稅返款(證券公司退稅)、數據服務費、轉託管費、買空罰款(交收透支罰款)、賣空凍結、賣空凍結利息、賣空罰款等。

    (五)結算公司對於實物債券、國債回購業務的清算資金,按照成交記錄中證券賬戶的性質分別計入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未列示證券賬戶的,計入客戶資金。

    (六)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佣金、受託投資管理收入等費用,或歸還所挪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計付利息可以隨時進行賬務處理,但應于每月5日(逢節假日順延)向結算公司報送上月此類業務的數額,結算公司按此數額調整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中的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

    證券公司應保證在前款規定的資金性質變更後,其清算備付金賬戶中的客戶資金餘額大於零。

    (七)《管理辦法》實施當日,結算公司將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中的自有資金視為零,並以此作為自有資金統計的期初餘額。

    四、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判斷公式

    (一)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判斷公式是:

    挪用金額=(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客戶資金銀行存款+客戶清算備付金存款+交易保證金+受託資産)

    公式中所指客戶包括經紀業務客戶和受託投資管理客戶。

    當公式計算值點0時,表明證券公司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當公式計算值>0時,表明證券公司已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其挪用金額為公式的計算值。

    (二)證券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判斷公式是:

    挪用金額=(分支機構代買賣證券款+受託資金+公司其他部門存入的客戶資金)-(客戶資金銀行存款+受託資産+上存公司總部的客戶資金)

    公式中所指客戶包括經紀業務客戶和受託投資管理客戶。

    當公司計算值點0時,表明證券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當公式計算值>0時,表明證券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已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其挪用金額為公式的計算值。

    五、其他事宜

    (一)證券公司應在《管理辦法》實施前一個月向證監會和結算公司備案用於自營業務的證券賬戶。

    (二)證券公司新增、登出或變更用於自營業務的證券賬戶,應及時向證監會和結算公司備案。

    (三)存管銀行應在每年1月末前向證監會報送其上一年度的存管業務報告,在6月末前報送其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四)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存管銀行存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前,可向該存管銀行的當地人民銀行監管行提出了解其抗風險能力和經營業績的請求。

    (五)證監會將逐步加大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監管力度,適時推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

    證監會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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