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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網路檢索不等於使用作品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今天判決了一起因提供搜索引擎服務引發的著作權侵權案。因提供搜索引擎服務而成為被告的新浪網勝訴。

    案件的原告葉延濱是《詩刊》雜誌的副總編。2000年1月,天津新蕾出版社出版發行了署名葉延濱的《路上的感覺》一書。2001年1月3日,葉延濱致函新浪網站,稱通過該網站的搜索引擎輸入關鍵詞“路上的感覺葉延濱”,可以在國際網際網路上的他人網站上檢索到該作品。葉延濱以新浪網站未經其同意而上載了其作品《路上的感覺》為由要求新浪網站停止此行為。後葉延濱又將新浪網站告到法院。葉延濱認為新浪網站提供搜索引擎服務進行連結,其行為侵犯了他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萬元。

    被告“新浪”認為,他們從未將原告作品直接上載,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共性決定了法律不應該對其提供的連結承擔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在審理過程中,經對有關技術問題進行現場勘驗後法院認為:使用被告的搜索引擎,輸入關鍵詞“路上的感覺葉延濱”,檢索原告的作品,是通過網頁全文檢索系統檢索到其他網站編排的頁面的相關資訊後,與該頁面生成臨時連結實現的。這種相關資訊,僅限于關鍵詞“路上的感覺葉延濱”等特定的資訊,而不包括作品本身;這種相關的網頁,並不排除其他含有類似的相關資訊的網站的網頁,而且網頁的內容也不限于原告的作品;這種臨時連結,並不在數據庫中作永久保存。因此,這種檢索服務,並不等同於作品的使用。在原告未能明確其他網站上載其作品的行為的法律性質的情況下,原告以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援。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葉延濱的全部訴訟請求。(李明霞)

    

    《法制日報》 20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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