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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處女嫖娼”案 74.66元賠償金怎麼來的?

    荒唐的“處女嫖娼”案一審判決後,受害者麻旦旦僅獲賠償金74.66元,這是什麼性質的賠償?依據的是什麼標準?針對這些問題,記者和審理此案的咸陽市秦都區法院取得了聯繫。

    此案審判長商俊峰告訴記者,本案被告涇陽縣公安局對原告麻旦旦傳喚和限制人身自由23小時違法,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造成原告身體受到傷害,並對原告的名譽權造成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一)、(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一)項、第三十條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74.66元的賠償金是對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所做的賠償。

    至於計算方法,商俊峰告訴記者,這是根據2000年度全國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出來的。國家統計局此前公佈2000年度全國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是37.33元,麻旦旦被限制人身自由23小時,雖然不滿一整天,但橫跨兩天,因此按兩天賠償,共74.66元。

    對原告因身體受到傷害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也應賠償,但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誤工證明,因此參照2000年度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9371元,按每年365天計算其每日誤工損失。本案還判決賠償原告醫療費1354.34元。

    對原告名譽權造成的損害,法院要求被告涇陽縣公安局應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原告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原告對涇陽縣公安局和咸陽市公安局要求的500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請求,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中國青年報 2001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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