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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處女嫖娼”案 專家稱公安顛倒黑白構成犯罪

       一件荒唐的“處女嫖娼案”,昨天在陜西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受害者、19歲的清白少女麻旦旦僅獲賠償金74.66元,不服判決當庭表示要上訴,使這一荒唐案件再次成為焦點。

    19歲的麻旦旦是陜西省涇陽縣一個農村姑娘。今年1月8日晚8時,涇陽縣公安局蔣路派出所一名幹警和一名聘用司機,以麻旦旦涉嫌賣淫為由將她傳喚到派出所,兩人輪流審訊要麻承認有賣淫行為。期間,該派出所所長也單獨對麻進行審訊(後來稱是做“思想工作”)。麻不從,便被銬在院內籃球桿上。第二天晚上7時,麻旦旦被送回家,收審時間長達23小時。

    荒唐的是,涇陽縣公安局于當日竟以“嫖娼”為由作出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決定對麻旦旦行政拘留15天。裁決書上,麻旦旦的性別成為男性,日期居然是2001年2月9日。

    如此荒唐的裁決使麻旦旦非常生氣,向咸陽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咸陽市公安局1月15日受理,20多天后裁決撤銷涇陽縣公安局的裁決書,並於2月9日向麻旦旦送達。

    在復議期間,麻旦旦被迫做了兩次處女膜檢查。2月6日,麻旦旦在咸陽市公安局的要求下,在咸陽215醫院作了醫療鑒定,結果證明處女膜完好無損。2月9日,幾名公安局的人向麻旦旦家人建議再做一次“處檢”。麻家人雖覺屈辱,但還是答應了。咸陽市第二人民醫院2月10日鑒定麻旦旦還是處女。

    此事經當地媒體報道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麻旦旦隨後一紙訴狀將咸陽市公安局、涇陽縣公安局訴至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提出了7項訴訟請求:確認涇陽縣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違法;涇陽縣公安局強制傳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事實行為違法;咸陽市公安局強制麻旦旦作“處女膜完整”醫學鑒定事實行為違法;對麻旦旦訊問程式實體內容違法;對原告使用械器、械具違法。同時請求法院判令涇陽縣公安局和咸陽市公安局公開向麻旦旦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失500萬元等。

    2月16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受理。後者于3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5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涇陽縣公安局傳喚原告麻旦旦並限制其人身自由23小時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確認被告涇陽縣公安局對原告麻旦旦使用械具行為違法;確認被告咸陽市公安局委託醫院對原告麻旦旦做醫學鑒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法院宣佈,自判決生效後10日內,被告涇陽縣公安局向原告麻旦旦支付賠償金74.66元;自判決生效後10日內被告涇陽縣公安局賠償原告醫療費1354.34元及誤工損失費(誤工費按每日25.67元計算,自2001年1月10日起,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駁回原告麻旦旦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對判決結果不服,當庭表示將上訴。今天下午,在西北政法學院法律援助中心,記者見到了麻旦旦的姐姐麻珍珠和委託代理人之一呂斌,他們最不滿的是法庭對聘用司機胡安定行使刑事行為的違法民事行為沒有確認,對於74.66元的賠償金究竟是什麼性質和有什麼依據都不講清楚。麻珍珠氣憤不已的是,公安隊伍中怎麼會有這樣的害群之馬,又怎麼會接二連三地作出如此多的荒唐事情?

    另據了解,今年2月23日,涇陽縣公安局對麻旦旦一案涉及的辦案民警、相關領導進行了相應處理:撤銷此案主要責任人彭亮的蔣路派出所所長職務,開除黨籍,留黨察看一年;對另一主要辦案人王海濤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降級的處分,並予以辭退。另外,責令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把關不嚴的縣公安局主管副局長郭某、法制科科長石某寫出書面檢查,離崗培訓。派出所聘用司機胡安定同時被辭退。

    專家指出:公安人員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是涉嫌偽造證據,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

    拿到74.66元賠償金,麻旦旦憤而當庭表示要上訴。這結果也使所有關注此事的人感到不平。

    然而當記者今天就此案與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袁曙宏教授進行探討時,袁教授並未表示吃驚。他説,法院的判決是根據國家賠償法作出的,按照國家賠償法,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按照上一年度國家平均工資標準來賠,一天也就幾十元錢,所判決的74.66元可能是按原告被關押一天或一天半的賠償標準來計算的。袁曙宏直截了當地表示,這件案子最大的悲哀在於《國家賠償法》本身。

    袁曙宏指出,目前《國家賠償法》中的缺陷主要在於:第一,賠償數額標準太低,一個人被無辜關了10年賠10萬元錢,賠償額少得可憐;第二,對於違法行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只賠償物質性損失,而不賠償精神損害,對精神損害賠償只規定了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三種形式;第三,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因此,在這件案子中,只是誤工費按實際損失賠償,對醫藥費實報實銷,不僅原告所要求的5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全部被駁回,而且獲得了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和屈辱的74.66元。

    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制訂,曾被稱為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它展示了“政府侵犯公民權利同樣承擔賠償責任”的憲法原則。然而,在這部法律具體實施過程中,卻難盡人意。賠償案件之少、獲賠數額之低、索賠之艱巨,甚至使不少人對這部法律失去信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曾一針見血地評價這是一部“口惠而實不至”的法律。

    法律的生命與活力在於實施。事實上,法學界對於修改《國家賠償法》呼聲一直很強烈。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松年作為議案領銜人提交了“國家賠償法亟需修改”的議案,對擴展國家賠償範圍、設置合理化的刑事賠償程式、改變賠償費用支付方式等提出修改建議,尤其要求加大國家賠償額標準、設置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增設懲罰性賠償。

    法學家們指出,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已取得了重大突破,而國家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動用國家機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對其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尤為嚴重,因此國家侵權同樣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説到增加懲罰性賠償,袁曙宏教授強調,國家賠償一方面要對當事人提供救濟使其權利得到保護,另一方面要遏制行政機關、執法機關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對那些明知故犯所造成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遭受損害的行為,如果不加重賠償懲罰力度,不足以遏制其違法所為。國外的國家賠償法中就有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處女嫖娼”,荒唐之至!這起案件嚴重損害了公安執法人員的形象。袁曙宏教授分析説,公安機關執法的關鍵在於先取證後處罰,豈能憑猜測任意所為。且不説這個女孩不是賣淫女,就是賣淫女也必須要獲得其正在實施違法行為的證據,案件中派出所人員是先把這個女孩子抓起來再取證,明顯違背了執法原則。

    而為了找到所謂證據,公安人員不惜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把女孩認定為“男子”,以此指認她有“嫖娼”行為,這是涉嫌偽造證據,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袁曙宏説,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這個女孩實施了賣淫行為,公安機關先後兩次讓她去做所謂的“處女膜”鑒定,更是荒謬絕倫。人家的處女膜是否完好,與證明女孩是否實施賣淫行為沒有任何證據關係。

    袁曙宏教授説,縱觀這起案件,公安人員對原告所採取的處罰裁決、強制傳喚、強迫作“處女膜完整”醫學鑒定等一系列違法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對有關責任人員理當予以嚴肅追究。

    

      中國青年報 200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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