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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到底該幫哪些忙?
公安部其實早有規定

    一篇題為《110究竟怎樣才能減負》的新聞,報道了“110”報警服務台在眾多有用和無用的求救電話重壓之下已不堪重負的現狀,以及經濟專家為解脫現狀提出的一些構想,這引起了廣大讀者的關注。

    那麼,市民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撥打110呢?以“110”出警的主要力量巡邏為例,根據公安部1994年2月發佈實施的《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在巡邏中履行的職責有16個方面:“1、維護警區內的治安秩序;2、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3、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4、警戒突發性治安事件現場;5、參加處理非法集合、遊行、示威活動;6、參加處置災害事故,維持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産;7、維護交通秩序;8、制止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能的行為;9、接受公民報警;10、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民間糾紛;11、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為;12、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疾人、老人和兒童;13、受理拾遺物品,設法送還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領部門;14、巡查警區安全防範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居民消除隱患;15、糾察人民警察警容風紀;16、執行法律、法規由人民警察執行的其他任務。”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汪勇認為,儘管這16條職責是針對巡警而制定,但基本上包含了“110”調配出警的各警種的職責。由此看出,市民撥打“110”報警應在遇到自身能力解決不了的緊急困難和險情的情況下進行。

    

    生活時報 20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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