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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會接受賠償劉連仁的判決嗎?

    昨天下午1點20分,東京地方法院西岡清一郎裁判長宣讀日本政府賠償劉連仁遺屬2000萬日元的判決時,訴爭雙方和旁聽者都有些意外。日本戰後民間索賠案件60余起,不是以時效為藉口掃地出門,就是回避是非妥協“和解”,由於強抓勞工認定被告方損害責任,並做出賠償判決的,劉連仁案是第一起。人們驚喜之餘,又不由得擔心起來,被告日本政府會心甘情願地接受這個一審判決結果嗎?接下來的兩個星期內,日本政府是否提起抗訴,將成為這一判決是否能夠得以確定的關鍵。

    從“判決要旨”上可以初步看到,劉連仁案的判決有如下可圈可點之處:

    一、明確承認劉連仁被日本政府強制抓工、被迫逃亡的歷史事實。

    二、認定日本政府在戰後放棄了尋找保護劉連仁的義務及其與劉連仁受難的因果關係。

    三、不是機械運用20年時效概念,而是尊重時效制定的法理精神,認為“顯著違反正義、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限制時效發動。判決提到劉連仁在1958年曾向日本政府提出賠償要求這個事實。

    四、判處被告日本政府賠償原告,沒有採用救濟或其他責任所在不明的曖昧説法。

    五、賠償額度在迄今為止的民間索賠案中名列第一,不但如數滿足原告要求的2000萬日元賠償,並從提起訴訟的1996年4月10起計算5%的年利。如果被告不提供1500萬元以上的擔保,原告可以要求判決暫且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但同時,判決依然蹈襲以往民間索賠案例,將由於強抓勞工,強迫奴役蒙受巨大損害所帶來的賠償義務予以否定,強調“根據國際法和戰前日本民法,國家都沒有賠償責任“。可以看出,判決對戰前和戰後的賠償責任做了技術性的分割處理,然後適用1947年生效的國家賠償法,這樣一來,就將劉連仁案從其他強擄勞工案中分拆出來,突出了劉案的特殊性亦即不可比性,使得該案的判決結果無法在其他案例中借鑒應用。

    儘管如此,判決對日本政府強擄中國勞工所做比較詳細的事實認定,雖然沒有直接導出其行為構成賠償要件的結論,但從一定程度上確認了當時日本政府的罪責,作為其結果,“劉連仁不得不從勞動現場逃走,其後長達13年在北海道流竄逃亡,受盡無法形容的苦難。”當然,要全面評價東京地方法院對劉連仁案的判決,只靠十幾頁的“判決要旨”遠遠不夠,需在研讀長達二百五六十頁的判決書的基礎上傾聽各方面專家的意見。劉案對時效的突破能否為其他戰後索賠訴訟打開一個缺口,還有待時間的檢驗。

    1998年4月,山口地方法院曾判3名“從軍慰安婦”部分勝訴,命日本政府支付90萬日元,但遭政府抗訴,今年3月該案在廣島高等法院終審,原告轉勝為敗。如果日本政府不服劉連仁案一審判決,同樣上訴上級法院,將又是一場曠日持久的法庭鬥爭,又是一個結果為未知數的長期等待。昨天下午判決宣佈後,劉連仁之子劉煥新懷抱父親遺照造訪日本首相官邸,希望面見小泉總理,要求日本政府不要抗訴,被擋在門外,在東京夏日的驕陽下面曬了一個多小時。

    從今天起,日本支援團體將開始各種活動,走訪首相官邸、外務省和國會議員,並通過明信片、傳真、E-mail等方式開展請願,要求小泉首先會見劉煥新,要求日本政府不要抗訴。此間樂觀派分析,日本政府有可能不抗訴而接受判決,從日本國內來説,需要在參院選舉之時作作姿態,在這個當口上破壞形象得不償失;從與中國的關係角度來講,由教科書問題、參拜靖國神社問題而深受傷害的中國民眾,再在他們的傷口上撒上一把鹽,代價可能不小。面對這些因素,把“人氣”看得比生命還重的小泉首相恐怕頗要費些思量。

    人民網 200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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