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出臺新法規 允許設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

     中國證監會7日公佈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境外機構可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

    根據新出臺的這一辦法,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以及外方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

    

    管理辦法還規定,中國境內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或參股、收購境外證券公司,應當經過證監會批准。

    

    根據中國證券業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外資比例不超過49%;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合營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仲介)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以及發起設立基金。

    

    該管理辦法分6章共47條,分別就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證券從業人員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以及日常監管做了詳細規定。與去年6月發佈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的管理辦法沒有對法律責任進行規定。

    

    新出臺的管理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

    

    管理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證券公司分為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規定條件的,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變更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管理辦法還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B股的自營買賣,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這一辦法,中國證監會將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談話提醒制度。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可以質詢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限期糾正。

    

    此外,證券公司還必須嚴格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同時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

    新華社20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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