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該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要求,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上市後在證券市場再籌資時,應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國內會計師事務所,按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對其依據中國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資訊披露規範編制的法定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此外,應聘請獲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特別許可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通行的審計準則,對其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資訊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據中國證監會同時發佈的《關於A股公司做好補充審計工作的通知》稱,2002年4月1日起向證監會報送材料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A股公司,申報材料中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及一期財務報告應進行補充審計,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證監會報送材料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A股公司不需進行補充審計;2002年1月1日起向證監會報送材料申請在證券市場再籌資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應進行補充審計,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應分別經國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閱,按有關規定,中期法定財務報告需經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也需要提供經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同期補充財務報告;2002年1月1日前已向證監會報送材料,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在證券市場再籌資的A股公司,不需進行補充審計。

    

    又訊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凡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按照有關準則需要披露完整財務報告時,應遵循該規定。

    (來源:《上海證券報》 12月31日/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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