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慶:分業經營不排斥合理交叉

葉青

    在今天召開的中國保險市場與WTO國際高峰會議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周正慶認為,我國現行的分業經營管理體制並不排斥在法律框架以內銀行、保險和證券業的合理交叉,隨著我國金融業發展水準和對外開放水準的提高,法律框架也可能向混業方向逐步調整。

    周正慶説,儘管在技術創新和金融創新的推動下,金融混業制日益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趨勢,但是確立金融分業制原則的風險因素沒有成為歷史,無論是選擇分業還是混業,都是權衡利弊的結果,需要基於一國的經濟、金融發展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他認為,金融混業的最大風險在於具有不同資産-負債特性的金融服務間的風險轉移,例如銀行資産大部分是依靠負債形成的,如果進入股市,股市波動所造成的資産減值可能超出銀行的資本承擔能力,從而産生系統性的流動性風險。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法案》對這個問題也是審慎關注的,例如“法案”授權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對存款機構及其控股子公司和關連線構間的交易進行管理,以避免由此對機構的安全性和穩健運作帶來重大風險。

    從我國情況來看,《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均貫徹了分業經營的原則,這是與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水準以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程度基本吻合的。現階段的基本特點是:

    1、金融機構具有國有屬性,政府作為主要出資人不僅承擔法律規定的資本風險,而且作為金融市場的管理者實質性地承擔了金融機構對公眾負債的道德風險。

    2、市場發育程度不高,民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不能對投資者提供有效的保護;監督手段和監管經驗尚有不足,特別是跨行業的監管協調機制還不完善;資訊透明度不高,會計準則滯後;金融産品不夠豐富。特別是缺乏有效的避險工具。

    3、市場主體普遍存在“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現象,亟待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

     新華社 20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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