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行部補充修改審核標準  

    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日前對2001年9月18日發佈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關於已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股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事項進行了修改補充。根據修改後的審核標準,又有三種情形將導致發行申請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這3種情形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主要股東發生重大訴訟、仲裁和股權糾紛;公司存在違反資訊披露要求的事項;公司存在其他影響發行上市和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

    

    修改後的審核標準還規定,擬發行公司如最近一年實現的凈利潤低於上一年的凈利潤或盈利預測數,或凈資産收益率未達公司承諾的收益率,由證監會發行部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

    

    該審核標準還規定,擬發行公司若出現下列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情況,即:申請增發的上市公司申報時前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低於6%,同時公司本次發行前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低於6%,且本次發行前最近一年凈資産收益率低於前一年凈資産收益率;申請配股的上市公司,招股説明書披露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低於6%,由證監會直接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無需提交發審會審核。(薛莉)

     《中國證券報》2002年5月15日


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增添新內容
證監會對擬發行證券公司加強監管
證監會通知: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得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附全文)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