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發股公司中途更換仲介機構"手續"需重辦  

     中國證監會近日對擬發行股票的公司在報送申請文件後至股票未發行前更換仲介的情況作出規定:在此期間更換主承銷商的,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式並辦理申請文件的受理手續;更換後的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對申請首發的公司審計報告出具新的專業報告;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則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關於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後變更仲介機構的處理辦法(全文)

    

    擬申請首發、增發、配股的公司(以下稱“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後股票未發行前更換主承銷商、簽字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以下稱“其他仲介機構”)的,按下列原則和要求處理:

    

    一、更換主承銷商的處理原則

    

    1、更換主承銷商的,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式,並重新辦理公司申請文件的受理手續。

    

    2、更換後的主承銷商應重新製作發行人的申請文件,並對申請文件進行品質控制,根據《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對需由主承銷商出具意見的文件,應重新核查並出具新的意見。

    

    3、發審會後更換主承銷商的,原則上應重新上發審會。

    

    二、更換其他仲介機構的處理原則

    

    1、換後的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審計報告,出具新的專業報告。

    

    2、更換後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3、發審會後更換其他仲介機構的,且發行人未出現審核標準備忘錄(2001)第五號《關於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擬發行公司會後發生事項的處理程式》所列情形的,原則上不需重新上發審會,但更換前的其他仲介機構因經辦發行上市業務受到中國證監會、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協會等機構處罰,或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主承銷商對更換後的其他仲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應重新履行核查義務。

    

    三、不同階段更換仲介機構的其他要求

    

    1、報送申請文件後股票未發行前更換的,更換前後的主承銷商、其他仲介機構及發行人應向證監會發行部分別説明更換原因。

    

    2、反饋意見後更換的,更換後的主承銷商、其他仲介機構根據證監會發行部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審核反饋意見,在發行人出具正式回復意見基礎上,對相關問題重新進行盡職調查,出具新的專業意見。

    

    3、發審會後到招股書籤署日期間更換的,更換後的其他仲介機構除完成上述工作外,應根據發審委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審核意見,對發審委意見的落實發表意見,並對所發生的事項重新復核,出具新的報告。

    

    4、已完成封卷工作的,需補充封卷。

    

    四、責任承擔

    

    1、更換後的主承銷商、其他仲介機構承擔核查申請文件或出具專業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的責任。

    

    2、被更換的主承銷商、其他仲介機構,不得免除其所輔導或更換前所保證的申請文件或專業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的責任。

     中證網 20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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