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詮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出臺,引起了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記者近日就其中的幾個焦點問題,諮詢了中國證監會的有關人士及相關的專家。他們紛紛表示,如何透徹理解《準則》內容,是增強《準則》可操作性的當務之急。另據透露,為增強可操作性,證監會計劃將《準則》的原則性規定作進一步細化,目前正抓緊修訂《股東大會規範意見》、《公司章程指引》等配套規章。

    

    首先是對於《準則》第三十一條所提及的“累積投票制度”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上市公司及有關業內人士在接受採訪時,都表示了比較接近的看法,就是同股同權,累積計算。證監會有關人士進一步解釋説,所謂累積投票制度,主要適用於董事的選舉,就是在選舉兩個以上的席位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都擁有與應選董事位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中小股東中意的董事候選人能夠進入董事會。這一規定反映出了《準則》更注重尊重中小股東意見,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的特點。

    

    其次是對於第三十八條提及的“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公司受損,參與決議的董事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解讀。證監會有關人士認為,該條實際上是重申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關於訴權問題,應當將第四條與第三十八條聯繫起來理解。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當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利益的,股東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但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股東不能直接向董事要求賠償,只能要求公司依法向董事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在後一種情況下,股東能否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即“代位訴訟”,還有待法律的突破。至於具體的賠償尺度,則要由司法部門根據董事的責任義務、違規的程度、釀成的後果和因果關係等方面去把握。《準則》的規定是對董事參與重大事項表決的態度提了個醒,不能投不負責任的票,否則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第三十九條提及的“公司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這已經得到了很多公司的認同。有關專家及證監會有關人士均認為,既要增強董事的責任,同時還要給其一定的保障,責任保險的推出將有助於其大膽地履行職責,避免因過分顧慮責任而延誤公司的重大決策及發展。但《準則》同時規定,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不在保險範圍之內。國外董事責任保險合同中也有類似的條款。

    

    大家爭論較多的還是關於“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相互關係和職責定位問題。有公司表示兩者在職責上有重疊的地方,故擔心由此引發衝突。因此有必要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兩者之間的關係。有關專家認為,兩者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位置是不一樣的。審計委員會隸屬於董事會,全部是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其所提交的議案也必須先通過董事會的討論;而監事會則是與董事會保持平行地位的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其人員組成是股東代表和適當的職工代表。

    

    證監會有關人士對此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説明。他認為,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有助於將原董事會的一些職能進行專業化分解,以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因為專業委員會主要由獨立董事構成,其意見或提案相對客觀、獨立,而且需要公開披露,從而可以對董事會中執行董事的意見構成一定的制衡。《準則》鼓勵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下設專業委員會,雖然表面上似乎增加了公司的負擔,但實際上有利於公司的健康、長遠發展。在監督對象上,審計委員會的主要監督對像是管理層,也就是所謂的經理層。應當提醒的是,雖然不少公司的經理人員同時兼任董事,即擔任執行董事,但經理和董事的職責不同,董事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監督經理;監事會則是監督董事會和董事,當然也包括經理、其他高管及公司財務等等。在監督方式上,監事會不參與決策過程,側重於事後監督;而審計委員會則要參與決策過程,更側重於事前監督。《準則》傾向於發揮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的雙重監督作用。為此,《準則》對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的人員組成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準則》規定,審計委員會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監事則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據證監會有關人士介紹,推進《準則》的貫徹落實將是證監會今年總體工作的一個重點,在今後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中,也將以此為綱。一方面,在《準則》發佈後,證監會將與經貿委等有關部門合作,開展一系列的活動,對《準則》作進一步的宣傳、培訓和研討,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在全社會形成提升公司治理水準的普遍共識。另一方面,為增強《準則》的可操作性,證監會計劃將《準則》的原則性規定作進一步細化,目前正抓緊修訂《股東大會規範意見》、《公司章程指引》等配套規章。

    

    與此同時,在日常監管中,證監會將以《準則》為評判標準,對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情況,尤其是董事的盡責情況,予以密切關注。對於那些達不到《準則》要求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證監會將責令其整改,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裁。

     (證券時報/劉 楊) 20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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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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