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北京勞動人事十大政策

    一項新政策的出臺和勞動者的權利息息相關,今年又有哪些政策給勞動者的權益帶來更有力的保障,為此,我們請來了北京乾坤律師事務所姜俊祿律師和北京市總工會法律部宋東律師,請他們挑選出了本年度的十大與勞動者關係最密切的勞動人事政策,他們還就此進行了點評以説明挑選的理由。

    ■基本醫療有了保險

    政策摘要: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規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個人賬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一)門診、急診的 醫療費用;(二)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四)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專家點評:醫保社會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它將使得企業與職工間的勞動關係更為簡單。這項醫療保險制度採取了“以收定支”的原則。新政策的出臺使現行的50年代初建立起來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中的問題得到解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還有一個最大的方便,就是參保人員就醫的選擇權擴大了。

    ■ 想工作先拿證

    政策摘要:我國實行先培訓後上崗的就業準入制度,其職業應包括90個職業;對於從事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産、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其職業應包括68個工種。

    對於國家和本市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職業(工種)的勞動者,求職者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不得就業;已在規定職業(工種)崗位工作,而未取得證書的人員,應在2年內取得相應的證書。

    專家點評:這是一個向WTO靠攏的實質性舉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職員的要求也有了最低限度的標準化模式。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制度,是我國勞動力資源開發的重要舉措,對全面提高勞動力素質,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培訓與就業結合具有重要的作用。

    ■ 拿多少薪水可以協商

    政策摘要: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工資協議規定的最低標準。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工資協議的期限;(二)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三)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準及其調整幅度;(四)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五)工資支付辦法;(六)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式;(七)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八)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九)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依照法定程式産生。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選代表,並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企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

    專家點評:工資協商使得職工的工資水準真正同企業的經濟效益相結合,並隨著企業效益的提高而增長,形成一種相連線制,使企業效益同職工工資相聯動,達到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同時提高職工的工資收入。工資協商制度的建立,有利於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可以有效地解決勞資雙方之間的矛盾,建立企業工資分配的正常增長與制約機制;有利於增強企業的凝聚力;為企業減少勞動爭議,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這一制度為職工民主參與企業管理提供了一個實實在在的切入點,使職工利益與企業效益統一化、透明化。

    ■ 進社區再就業

    政策摘要:為確保能夠向大齡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提供充足、有效的社區就業崗位,社保所應立足於社區經濟發展的需要,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採集崗位資訊,最大限度地滿足大齡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的就業需求 。

    對於就業能力較弱的大齡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的職業素質特點、求職意向,向用工單位、居民家庭推薦。經大齡下崗職工、失業人員與用工單位、居民家庭見面洽談,達成意向後,由社保所開具《社區就業推薦信》,安排其從事社區服務工作。

    專家點評:隨著我國的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終止和撤消,再就業工作作為一個系統工程已結束,為了解決尚未出中心的下崗人員和失業人員,社區再就業不失為一個好出路。社區服務擁有非常廣泛的就業領域,專業性、技術性都不是很強,只要稍加培訓,就能持證上崗。

    ■ 維權是工會基本義務

    政策摘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援。

    專家點評:我國《工會法》的修改主要基於舊工會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而言。新法頒布後,工會的地位和作用將更為重要,特別是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發揮工會的維護和教育職能,協調企業內部的人事關係和勞動關係,將發揮其獨特作用。

    ■農民工領上養老金

    政策摘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重新就業的,可以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轉其繳費記錄。接續時,只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跨統籌區域就業的,可以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其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回農村的,可以保留養老保險關係,將其個人賬戶封存,作為其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依據,待在本市重新就業後,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並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納養老保險費憑證辦理轉移、接續、清算、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等手續。

    專家點評:農民工終於和城市工同享養老保險待遇了!《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是國家在消除城鄉差異方面的努力之一。農民工是否享有與城市工同等的社會保險待遇,決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而是一個憲法的問題,即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問題。在中國現行的憲法中,沒有公民遷徙自由的條款,而導致中國城鄉之間存在著單向流動的法律阻礙,即農村公民向城市流動的限制。從新中國的歷史可以看出,法律的限制很難阻攔現實的勞動力向城市流動,每年的民工潮不就是活生生的例證嗎?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致力於對外開放,同時,也努力消除城鄉之間的差異,應當説,《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向城鄉一體化發展邁出了可喜的一步。

    ■人才仲介可連鎖經營

    政策摘要:人才市場仲介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專用基金積存在50萬元以上; (二)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有效人才供求資訊儲備在1000條以上; (三)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工作人員在20人以上,其中取得人才市場仲介服務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90%; (五)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5人,並取得人才市場仲介服務資格證書。

    專家點評:今年9月,國家人事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了新的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為人才市場帶來了眾多的第一:首次明確提出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市場的管理部門,而工商行政部門只是依法監督管理的部門,明確提出了人才仲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允許外資介入中國人才市場,進行合資經營。首次明確了禁止招聘中的各類歧視現象。這些都表明瞭人才和職介市場的管理及時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北京市的這項有關人才市場的細則更細化了其操作,尤其是對人才分支機構的設立的規定,求職者在一家人才連鎖店就可以獲得全市的招聘資訊。

    ■“海歸派”創業享有更多優惠

    政策摘要: 留學人員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照《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四種支援方式,即無償撥款、融資擔保、貸款貼息和匹配資金,向市科委申請使用創新、創業資金,也可向市科委申請推薦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

    來京創業工作的留學人員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憑《工作居住證》到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辦理購房登記和備案手續。

    專家點評:《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對留學人員來講不啻是一個福音。對於留學人員來講,他們實際上是非常自由的人士,可以到許多國家工作和生活,但是,除少部分留學人員外,大部分留學人員不願意在國外工作和生活。很多留學人員在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尚可的情況下還是願意在中國工作的。留學人員是國家的一筆重要財富,吸引他們回國創業對於中國的長久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職業病防治有了新法

    政策摘要: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專家點評:職業病和工傷同屬工業傷害損害賠償範圍,是工業化大生産的伴隨物。有工業化大生産,就有職業病。對於職業病,在現有醫學技術水準下,只能採取各種措施防範它的發生,而不能完全消滅職業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正是通過法律的手段,強化用人單位在防治職業病方面的義務。法律認為,一旦發生職業病,用人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而不論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是否有過錯。

    ■勞動爭議公開審理

    政策摘要:依法應公開的審理案件一律公開審理,除涉及國家機密、企業秘密、當事人隱私的勞動爭議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後可不進行公開審理外,其他勞動爭議案件一律公開審理;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做到先期以書面形式在仲裁部門的公告欄內公告,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記者採訪。

    通過公開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加大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普及勞動法律知識,提高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知法、懂法、守法、執法的自覺性,發揮勞動仲裁部門的預防功能,以期減少或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專家點評:對於勞動仲裁公開審理的非議,主要來自於對於商事仲裁的認識。有的專家認為,凡是仲裁,都應當不公開審理。此是將勞動仲裁和商事仲裁相混淆的結果。仲裁的公開審理和法院的公開審理一樣,都具有減少暗箱操作、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擴大法律宣傳、接受社會監督的作用,這才是勞動仲裁公開審理的目的所在。總之,勞動仲裁的公開審理是一個值得稱道的好事。(張紹梅、劉圓圓)

    《北京青年報》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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