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DVD等産品遭遇337條款 殺傷力甚于反傾銷

警惕!一種比反傾銷更具殺傷力的貿易壁壘,正悄然築起。

最近,中國文具老大寧波貝發集團,連同國內另3家制筆企業,一塊兒被美國著名文具企業sanford公司列上了“337調查”的被告席。原因在於,sanford指控貝發等在美銷售的産品侵犯其“商業外觀”。該案並非首例。事實上,自1986年我國皮毛大衣第一次遭遇美國337調查後,近年來呈愈演愈烈之勢,去年達到7起,今年頭8個月就已有7起,涉案産品包括DVD、拖拉機、電池等。

337條款,屬於美國當地的“行政救濟”,最初在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中出現,經多次修訂,現規定:進口行為若存在不正當競爭,且對美國國內相關産業造成實質性損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可根據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所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指:侵犯美國國內有效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産權。

與反傾銷相比,“337”更“昂貴”。寧波貝發集團董事長邱智銘告訴記者,貝發已決定應訴並著手尋找美國律師事務所,但發現各家事務所報價沒有低於150萬美元的,這還不包括輔助律師及在中國開展大量基礎性調查的費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張濤律師向記者介紹,反傾銷的律師費用通常在幾萬到幾十萬美元,而337調查的律師費則是反傾銷的幾倍甚至幾十倍。此外,反傾銷的費用一般是可預計的,而337調查實際上是一個控辯雙方“質證的過程”,交鋒越激烈,程式就越複雜,律師費用難以事前估計。從現有的中國案例來看,應訴費幾乎沒有低於百萬美元的。

商務部一位貿易專家向記者總結了“337”的兩大特徵———

其一,耗時更短,實質性程式僅9個月。起訴方有備而來,但應訴方卻猝不及防。應訴方須在有限時間內,準備幾乎是生産經營的所有材料。譬如,一個專利所涉産品若有10年生産週期,那麼,這10年的産品生産、銷售等所有歷史資料都要提供。這足夠牽制應訴方的大量財力精力。

其二,打擊面更廣。由於“337”在裁定時有權頒布“普遍排除令”,也就是説,中國企業一旦“應訴缺席”或敗訴,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決”可全面禁止中國某類産品出口。譬如,貝發此次被起訴的是某款記號筆,但裁定時可能會限制所有中國産的記號筆進入美國。照此邏輯,中國産品有可能被美國“一類類地排除”,而反傾銷最終的結果只是對涉案企業徵高稅,理論上企業在補徵反傾銷稅後仍可進口,兩者不可比擬。另外,“337”可選擇調查時機,甚至在中國出口潛力大的産品尚未形成出口規模前就進行封殺,而反傾銷只能在實際出口具一定規模後才能進行調查。

據記者了解,目前中國的出口産品已使美國方感受威脅。從去年至今的14起遭337調查的案子中,絕大多數涉案企業都是在美國主流商業渠道銷售其産品的,即繞開了香港代理或美國當地的進口商,直接與美國沃爾瑪、西爾斯(美國大型連鎖商業集團)簽訂協議,與美國知名産品同櫃檯競爭。 (李曄)

對話:“337”是否會盛行?

記者:過去,反傾銷作為歐美對付中國企業強勢出口的限制手段,曾被頻繁使用,一度一打一個準。但從最近的趨勢來看,老外似乎輕易不使出反傾銷手段,轉而揮舞起“337”大棒,何故?

王泠一(上海社會科學院亞太所博士):反傾銷針對的是價格競爭,而“337”針對的則是技術、智慧財産權領域的競爭,從此意義上來説,美國人的戰術轉變,正體現出中國産品在國際貿易中的升級。過去,中國出口産品附加值較低,大多是鞋子、初級礦産品等,競爭手段僅限于價格大戰,一架彩電在美價格居然低到40美元,老外自然就用反傾銷手段來對付我們。而今,隨著我國産品逐漸從“數量出口”轉向“品質出口”,老外限制中國産品進入的手段也隨之轉向了高端。

記者:這種趨勢是否具有普遍性?

王泠一:當然。上世紀60—70年代,是日、韓産品被美國反傾銷最多的時期,而80年代以後就開始明顯減少,逐漸成為“337”主要被調查國。也正是從這一時期開始,中國接過日、韓接力棒,成為反傾銷案的“高發國”。眼下,中國又開始出現這樣的趨勢,即再次繼承日、韓,成為337摩擦率較高的國家。

記者:看來現在“337”對日、韓也不管用了,那麼如今美國怎麼限制日、韓産品的進口?

王泠一:當年,SONY、東芝、日立、TDK,都曾是經常被“337”調查的對象。他們所經歷的階段是:從最初的大量“訴訟缺席”,到之後的頻頻應訴,再到後來開始大面積在美申請專利以防止被“337”調查。所以發展至今,居然是日本開始反撲,大規模起訴倣冒其産品的美國企業!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局面是,眼下日本産品在美國,日本佔據攻勢,美國則反而退居守勢。目前,在美申請專利最多的大企業中,日本企業已排名第二和第三位。

記者:目前中國企業如何邁過“337”這道坎?

王泠一:首先,“息訟”是無濟於事的,決計不能有退的心理。中國出口企業必須從中長期戰略出發,願意付出血本;其次是努力提高産品附加值。尤其值得提醒的是,中國出口企業一定要有自己的智慧財産權。因為從美國同日本的專利訴訟來看,最後大多以互相交換、互相許可專利為結局,稱之為“交叉許可”。由此,雙方不但無需支付高額的訴訟費,還可形成默契,共同來穩固市場地位。

解放日報 200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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