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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卡管理有章可循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近日會同國家金卡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積體電路卡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對積體電路卡的應用和收費管理做出規定。

    積體電路卡,簡稱IC卡,以儲存資訊量大、安全保密性好、讀卡簡單快速等優點,在公安、工商、稅務、金融、商貿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但是,在IC卡的推廣應用中,一些部門和行業憑藉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推行和銷售IC卡並收費;有的公用事業單位通過推行IC卡變相提高價格;有的行政機關一邊發放有關證照,一邊推行等效的IC卡,進行重復收費;各自為政、自行其事、盲目發卡現象比較普遍,增加了企業和群眾的負擔。

    根據新出臺的管理辦法,國家金卡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全國IC卡生産、應用的領導和統籌規劃。IC卡的推廣應用實行分行業分級管理。全國行業性IC卡的應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卡計劃及應用規範,統一管理;地區性IC卡的應用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未列入應用規劃的IC卡,不得發行。

    關於IC卡收費問題,管理辦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推廣使用IC卡需要收費的,收費項目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部門審批,收費標準報國家計委、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提供非經營性服務,推廣使用IC卡,收費管理也按上述規定執行。IC卡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卡的工本費核定。硬體及網路設備、應用軟體等建設費用和管理費用不得通過收費解決。事業單位提供經營性服務,公用性服務的行業或具有行業壟斷性質的企業提供生産經營服務,推廣使用IC卡所需費用,通過對用戶的服務價格補償,不得向用戶單獨收取費用。

    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要求,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發放證照時,發行等效IC卡重復收費;不得通過推行IC卡變相提高産品或服務價格。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IC卡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新華社 20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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