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場經濟國家歧視待遇減緩貿易增長
“反傾銷在很長一段時間將是一個很熱的話題,關稅貿易壁壘的減少使國家自主控制貿易的手段越來越少,因此一些國家開始利用反傾銷訴訟的手段來保護本國的經濟利益。一種産品正常的關稅很低,但是加上反傾銷稅就很高了,這個産品將被擋在門外。”中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張玉卿12月1日在上海舉行的“WTO體制與貿易保護主義:入世後中國面臨的挑戰”報告會上對反傾銷如是評説。
來勢洶洶
目前以反傾銷案件為表現形式的貿易爭端正在成為阻礙國際貿易發展的主要方式。據統計,2003年1至6月,WTO成員實施的反傾銷案件達1258件。世界各國一方面在通過推進公平貿易發展經濟,另一方面也在使用反傾銷來建立新的貿易壁壘。
對華反傾銷訴訟目前也是中國對外貿易面臨的重要問題,特別是由於中國入世時被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條件待遇將給中國帶來更多的反傾銷訴訟。現在對華使用反傾銷較多的經濟體是美國和歐盟。
對其將帶來的影響,上海WTO事務諮詢中心資深專家馮軍認為,非市場經濟條件的歧視待遇在短期內會減慢中國國際貿易的增長速度。
根據中國入世承諾,中國面臨15年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待遇,因此WTO成員方當局有權否認中國出口企業經濟制度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運作的。中國的企業和出口産品在面臨進口方成員的反傾銷訴訟時實際處於一種極為不公平和不利的地位。
積極應對
針對目前中國企業面對的比較嚴峻的反傾銷形勢,馮軍指出,“中國出口生産企業或者行業面對反傾銷訴訟,一定要用法律和事實來證明遭投訴的出口産品或者同一産品的行業的生産、供應和銷售各個方面均具有市場經濟條件。如果這種證明能夠獲得進口方反傾銷主管當局的承認,中國的生産者和出口商就可能直接被承認為具有市場經濟地位。”
馮軍認為,中國企業要積極應訴,而且要充分利用進口方成員的相關法律武器,積極選取對中國出口産品有利的“替代國”價格,以爭取獲得較好的反傾銷應訴結果。同時中國要加大研究進口方成員經濟體的法律或行政當局的行政法規,將這些法規放在WTO的框架下進行審視,特別是按照WTO規則要求的透明度、可預見性或者預先通知、合理程式等方面進行審視,以防止進口方成員當局濫用中國入世承諾條款,保證中國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權利。
國際金融報20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