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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建立警示“防護網”

    為避免受不良市場主體侵害,記者從北京市工商局獲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警示記錄系統管理辦法》于2001年7月3日起實行。

    《辦法》規定凡在北京市開展經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外國企業代表機構(以下統稱為“市場主體”),如存在嚴重危害交易安全、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嚴重損害交易對象權益的行為,都將被鎖入“不良行為警示記錄管理系統”(以下稱“警示系統”)。“警示系統”將記載市場主體的嚴重違法違章行為及受到的處罰和政府對其某些行為的限製程度。

    《辦法》針對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確定了11種應予鎖入“警示系統”的企業行為,其中包括企業未通過工商年檢的、涉嫌重大違法經濟案件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的、惡意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的以及出具虛假文件騙取登記註冊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凡存在《辦法》中規定的任何一種不良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都將被鎖入“警示系統”,鎖定期限為1年至10年不等。在被鎖定期間,上述企業或單位不得出資興辦企業、不得成為已設立企業的股東或出資人、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出等登記行為也將同時受到限制。鎖入期滿後有關限制予以解除,但其違法違章記錄將做永久性記載。

    針對自然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定了14項具體行為內容,其中主要涉及《公司法》、《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情形、被海關、稅務機關認定有重大偷漏稅行為的、簽署虛假驗資、評估、審計報告的、文化娛樂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容留賣淫嫖娼的各類行為,共14項。《辦法》規定,屬於其中任何一種情況下的自然人都將被鎖入“警示系統”,鎖入期限為三年至五年不等。鎖入期間,根據不同情況,被鎖入人員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合夥事務執行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外國公司駐京分支機構的負責人;禁止其出資興辦企業或成為已設立企業的股東或出資人;禁止其在企業註冊代理行業、商標註冊代理行業、廣告代理行業從業。

    另據了解,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了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該局還將定期通過紅盾315網站(www.hd315.gov.cn)向社會公佈“警示系統”的有關內容,社會各界可以通過該網站查詢與其交易的市場主體是否有不良記錄,並將該記錄作為參考,避免受到曾有惡意交易行為的市場主體的損害。

    

     《中國經濟時報》 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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