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

□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

□加大中央財政支援力度

□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

□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昨日發佈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對現行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

決定指出,對出口産品實行退稅是國際通行做法,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以後繼續對出口産品實行退稅。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我國出口産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出口,增加就業,保證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決定同時指出,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稅機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出口退稅機制不利於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出口退稅結構不能適應優化産業結構的要求,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盡合理,出口退稅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出口退稅資金無法及時得到保證,導致欠退稅問題十分嚴重,而且呈現逐年增長的勢頭,如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勢必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和外貿發展,給財政金融運作帶來隱患。

決定強調,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後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推動外貿體制深化改革,優化出口産品結構,提高出口效益,促進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決定明確了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是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産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産品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産品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産品和一些資源性産品多降或取消退稅。

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援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於出口退稅。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

四是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産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産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産品結構優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五是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採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中證網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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