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規劃不再5年為期 共有四項創新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展規劃司司長楊偉民今天向記者表示,要使中長期規劃對經濟社會發展真正發揮有效指導作用,就必須使規劃工作適應時代發展要求,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因此在“十一五”規劃編制工作考慮進行四項創新。

靈活確定規劃期。從“十一五”開始,不再要求所有規劃都以5年為期編制。“十一五”規劃綱要的規劃期,以5年為主,同時展望到2020年。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規劃期,可根據規劃對象的特點合理確定,不要求均以5年為規劃期。科技、教育、能源、交通、水資源、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城鎮化等,可以規劃到2020年,今後可以滾動修訂。有些領域的專項規劃,可以根據完成任務的需要確定規劃期,可以三年、四年等。

探索科學合理的規劃體系。目前初步考慮,“十一五”規劃體系,從行政層級上,由國家規劃、省級規劃、市縣級規劃組成;從對象和功能上,由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組成。

開展中期評估。對規劃和政策的實施效果適時進行評估,是市場經濟國家和一些國際組織的普遍做法。在“十五”計劃實施兩年多的時候,進行一次中期評估,總結實施情況,搜尋存在問題,並對後兩年的實施提出建議是必要的。通過評估,可以搜尋出規劃編制中存在的問題,有利於改進“十一五”規劃的編制。目前,發展改革委正在各地方、各部門中期評估的基礎上,抓緊研究起草中期評估報告。

制定《規劃編制條例》,促進規劃工作法制化。長期以來規劃工作沒有立法,工作中的隨意性較大,規劃工作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關係缺乏明確的法律約束和界定,對不同性質規劃的內容也缺乏規範的要求,影響了規劃作用的發揮。為此,從2002年開始,原國家計委開始制定《規劃編制條例》的工作。目前已經形成了徵求意見稿,正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爭取儘快出臺,以把“十一五”規劃及以後的規劃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文/蘇民)

經濟日報 200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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