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創投企業有新規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佈《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這一規定由外經貿部、科技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外匯管理局等部門聯合製定。規定稱,外商所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簡稱創投企業),可以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採用公司制組織形式。

    設立創投企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於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於進行創業投資等條件。

    規定對設立創投企業的程式、出資及變更、組織機構、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審核與監管等分別作了説明。

    中證網20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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