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的變化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國家經濟技術發展情況,定期編制和適時修訂《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于2002年3月11日公佈了新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並於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1日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共同發佈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同時廢止。新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有以下五類:(一)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二)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産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産國內生産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産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産品國際競爭能力的;(四)屬於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 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中國産業政策的。産品全部出口的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規定》指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營的,經批准,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範圍。在新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公佈後,對外商投資産業鼓勵類由186條增加到262條,限制類由112條減少到75條,依據國民經濟的統計分類方法分類的所有産業中,需要中方控股的産業僅有21項,不到整個産業共371個條目的5.7%,外資在中國可以獨資的産業已經佔到産業體系的87.6%。

    中國網 20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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