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歐農業發展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戰後,日本和歐盟的農業都得到了迅速發展,在較短的時期內實現了農業現代化。日本由戰後初期嚴重的農業危機到實現以土地改良、良種化、化學化和機械化為特徵的農業現代化,僅用了 30年左右的時間。在此期間,歐盟的農業生産面貌也得到了徹底改變。例如:70年代初,歐共體農産品自給率只有85%,1958—1961年,歐共體國家平均每年進口穀物1450萬噸。而到80年代,歐共體已成為農産品凈出口地區。因此,借鑒日、歐農業發展的經驗教訓,將有助於我國實現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業競爭力。

    一、日、歐農業發展的對比

    通過對日本和歐盟戰後農業發展的考察可以發現,在推動農業發展的因素上,兩者有許多共同之處。

    (一)土地制度的變革是農業發展的前提。

    土地制度直接影響到農村人口的經濟福利以及國家政治上的團結和穩定。尤其重要的是,土地制度對農業勞動生産率有重大影響。因此,改革土地制度,解除制度因素對農業的束縛也就成為發展農業的前提條件。日本是通過戰後的農地改革實現這一前提條件的。1946年日本通過第二次農地改革法,包括“自耕農創設特別法案”和“農地調整法改正法律案”開始了被稱為“農地改革”的土地制度創新。農地改革後的幾年中,日本農業以年均3.1%的速度迅速發展。在西歐,雖然各國土地制度的變革採取了不同的方式,例如英國是通過圈地運動,德國、義大利等國是走的普魯士式的道路,但總的來看,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和發展的過程也就是土地制度變革的過程。因此,在戰前土地制度對西歐農業發展的束縛就已經被解除了。

    (二)適宜的經濟政策是農業持續發展的保障。

    日本有利於農業發展的經濟政策主要包括經濟立法、財政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和産業結構政策。具體來看:

    1.經濟立法。除了戰後初期和50年代制定的《農業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14個法規之外,60年代以後,日本政府又頒布了{農業基本法》以及(農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等14個法規,並多次修改《農業協同組合法》。1999年日本政府又頒布了新的《食品、農業、農村基本法》。通過上述法律法規,日本將農業政策法律化,為農業現代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2.財政金融政策。在財政政策方面,1960--- 1975年的15年間,日本政府用於農業的財政支出增長了13倍。在政府財政支出支援下,日本不但保持了農産品價格的穩定,而且持續進行著較大規模的包括灌排水、農道、土地平整、格子化等內容在內的農業基礎建設。近年來,日本的財政政策側重於促進産業結構調整。

    在金融領域,日本政府對農業發展的支援則主要體現為:(1)建立農業災害補償制度,通過保險對各類天災進行經濟補償。(2)通過農業信用保證保險制度,對農協經營損失及債務進行補償。(3)通過農業政策銀行(農林公庫),對擴大經營規模、改善農業生産條件等低回報率項目進行直接投資。(4)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直接補貼。(5)直接發放各種低息農業貸款。(6)由各級政府提供各種各樣的農業信貸支援。

    3.價格政策。根據農林省的農産品價格政策概要,日本的農産品價格政策主要包括7類: (1)價格管理制度。(2)價格穩定制度。(3)穩定指標價格制度。(4)保證最低價格制度。(5)抑制價格制度。(6)繳納金制度。(7)穩定基金制度。這七類價格政策主要起著穩定農産品價格,保證農民收入和保護國內農業生産的作用。

    4.産業結構政策。戰後初期,日本政府主要通過興修農田水利基礎設施,促進良種化、化學化發展來增加糧食生産。20世紀50年代後半期,在世界農産品過剩,農産品價格下跌的背景下,日本政府提出農業的基本政策應從糧食增産轉變為以國際分工為基礎的“合理主義”政策,即改變以水稻生産為主的傳統,大力發展畜牧業,水果、蔬菜種植業和漁業、林業,希望充分利用國際分工來獲取比較優勢。

    在歐盟,支援農業發展的經濟政策主要體現為各國之間經濟政策協調的産物——共同農業政策。共同農業政策主要包括3項內容:

    1.統一農産品價格,實行內部農産品管理價格。共同農業政策包括三種價格:(1)目標價格或稱指導價格,這是歐共體農業生産者可望得到的最高價格。如果市場價格高於這一價格,共同體管理機構就動用共同農業基金拋售農産品。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作用。(2)干預價格或稱最低保證價格,這是生産者保證可以得到的最低價格。 如果市場價格低於干預價格,共同體管理機構則動用共同農業基金收購農産品,以保護生産者利益。(3)門檻價格,這是外來農産品到達歐共體港口的最低進口價格。對於需要從世界市場上進口的短缺農産品,歐共體發放短缺補貼,鼓勵各成員國的農業生産者增加這一類産品的生産。

    2.建立共同的農産品關稅、非關稅壁壘。歐共體對進口農産品徵收差價稅,即對最低到岸價低於門檻價格的進口農産品徵收進口稅以補足兩者之間差價,使外來農産品只能以目標價格出售。同時歐共體對農産品進口實行進口配額,對非成員國實行進口穀物許可證制度。歐共體農業生産者在出口農産品時,則可以得到出口補貼。補貼額一般相當於共同體農産品價格與世界市場價格差額,從而增強了共同體農産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3.建立共同農業基金。共同農業基金的支出分為“保證部分”和“指導部分”。保證部分主要用於農産品的干預收購(包括儲存處理和轉售等開支)、出口補貼以及匯率變動引起的貨幣補貼等支出。指導部分主要用於改進生産設施 (如:土地改良工程、水利和灌溉工程、造林工程等),改進農産品銷售的工程設施(如:興修倉庫、商場等),改革生産結構,協調地區經濟發展,以及促進農業現代化、培訓農業技術人員等。

    (三)教育和科研的發展是農業發展的動力。

    農業的發展要依靠技術上的變革和創新來推動。這種創新可以有兩個方向:一是走機械化的道路;二是利用生物、化學技術。各國可以依據國情選擇其中一種或兩種的結合。但無論選擇怎樣的技術創新都要具備三個條件:(1)要有高素質的勞動力。否則再先進的技術也無法得到應用。(2)要建立一種保證系統,降低技術變革的風險。例如:廣泛分佈的技術推廣體系、完善的技術服務體系、高效的資訊傳遞體系等。 (3)要有穩定的科研隊伍和用於教育、科研的資金投入。在日本,上述三個條件是通過國家、社會、企業和個人在教育和科研領域的合作來提供的。此外,日本的農業協同組合作為政府支援下組織起來的全國性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提供産、供、銷服務,興建農業基礎設施,有效組織農産資金,發展農村社會保障,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也有力地推動了農業技術進步和農業現代化的進程。在歐盟,上述條件主要是靠共同農業基金指導部分的應用來實現的。

    (四)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是農業良好發展的基礎。

    以上因素,在戰後有力地推動了日、歐農業的快速發展。不過,雖然日、歐都已完成了農業現代化,但就農業的國際競爭力而言,日本卻無法與歐盟同日而語。歐盟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農産品出口地區,具有影響世界農産品價格的能力。而日本由於化肥、人力成本都很高,其農業根本不具備國際競爭力。雖然目前日、歐在農業領域都面臨一些問題,但問題的性質卻不同。歐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由於農業發展迅速,導致農産品大量過剩,需要進行結構調整。日本農業目前則主要面臨兩個問題:一是農産品國際競爭力弱,食物自給率明顯下降。二是農業勞動力短缺,農業人口高齡化嚴重且兼業農戶比重大,並由此造成了嚴重的耕地棄耕現象。日、歐農業發展水準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距,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1.與西歐相比,日本農業沒有形成規模經營。日本戰後進行的農地改革,形成的是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小規模經營,平均每戶經營耕地面積為1.47公頃,其中70%的農戶經營規模在1公頃以下。隨後,1952年制定的農地法又規定不允許不在村地主(即不住在農村的地主)的存在,凡離村就職的農戶必須售出其所持有的土地。日本人多地少,每人平均可耕地僅0.03公頃,土地是最寶貴和最有潛力的財富。隨著工業和城市的發展,土地價格不斷上漲。這種情況下,農民寧可選擇作為兼職農戶,也不願完全放棄土地。高地價成為土地耕作權讓渡的障礙。由於經營規模小,兼業化率高,在農業生産機械化過程中,日本農機具的利用率相當低。日本幾乎每一家農戶都購置了全套農機具,但一年中農機使用時間卻很短,例如大部分拖拉機每年使用時間在20天以下。這大大提高了日本農業生産的運營成本,降低了日本農産品的市場競爭力。

    2.日本和歐盟對農業內向發展與外向發展的選擇不同。日本在經濟發展中曾提出貿易立國的口號,強調利用比較優勢開展國際分工。按照這一思路,日本選擇了重點發展以化工、鋼鐵、汽車、家用電器等為代表的重化工業和製造業。在當時世界農業生産過剩和農産品價格呈下跌趨勢的情況下,日本希望用製成品出口來換取世界市場上的低價農産品,以滿足國內糧食需求。這種選擇反映了日本政府把農業發展的目標僅僅設定為滿足國內需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忽視農業發展的。因此日本農業的發展從一開始就是一種內向型的發展。西歐農業的發展與日本截然相反,具有明顯的外向性。共同農業政策在一開始就包括了對農産品的出口補貼政策。這説明共同農業政策在制定時就不僅僅以農産品自給自足為目標,更看重提高歐共體農業的國際競爭力。正是因為基本取向的不同,導致了日、歐農業最終在國際競爭力上的差別。

    二、日、歐農業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改革開放以來,通過推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我國在農村形成子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産經營模式。在人多地少的情況下,這種模式帶來的是小規模農業生産。由於制度因素、觀念因素等的影響,我國土地轉讓、兼併比較困難,也阻礙了農業生産規模的擴大。同時,我國農業生産的技術水準和集約化程度也都偏低。上述這些因素使我國農業發展水準與世界農産品生産出口大國相比有較大差距。加入WTO之後,我國農業將面臨較大衝擊。因此,通過農業改革,提高農業競爭力顯得尤為迫切。借鑒日、歐農業發展的經驗教訓,針對我國農業發展的特點,我國農業改革應著重採取以下措施:

    1.進行制度改革,實現農業規模化經營。我國農戶經營耕地規模太小。從每個農業勞動力佔有農地面積來看,1992—1994年美國為118.2公頃,加拿大為173.9公頃,澳大利亞為1074.4公頃,英國為28.2公頃,荷蘭為6.4公頃,低收入國家平均為1。7公頃,而我國僅1.0公頃。這不僅大大限制了農業勞動生産率和農産品商品化率的提高,也限制了農業資本投入。為了實現農業的規模化經營,我國應主要進行兩方面的制度改革。一是土地制度的改革。應儘快通過立法和修訂相應法律法規,放鬆對土地轉讓、兼併的限制,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範化和法律化。建立農村土地轉讓、租借的仲介機構,制定價格、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促進農村土地兼併、租賃,推動農業規模化經營。二是建立、完善包括城鄉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完善,消除農戶養老、醫療等方面的後顧之憂,為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此促進農業人口向非農産業轉移,釋放農業中的剩餘勞動力,為農業的規模經營創造條件。

    2.加大農村教育、科研投入,提高勞動力素質和農業技術水準。對農村勞動力受教育程度和農戶收入的相關分析表明:(1)我國農村勞動力的整體文化水準還比較低。(2)農村勞動力受教育程度與家庭收入呈正相關。(3)農村勞動力的培訓,在提高勞動力素質、促進勞動力就業、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提高家庭生活水準方面效果顯著。因此,應進一步加強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實施,並適當調整教學內容,有針對性地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同時,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應鼓勵社會辦學,並大力發展電大、夜大、函授等非全日制教育。在提高勞動力素質的同時,還應加強科研投入。目前我國農業科研經費佔農業總産值比重不到0.1%,農業技術推廣費用佔農業總産值比重不到0.2%,不僅低於發達國家水準,也低於發展中國家平均水準。而農業技術人員僅佔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8.2%,且人才流失嚴重。這直接導致我國農業技術進步緩慢。因此,一方面國家應增加農業科研經費投入,完善技術開發推廣體系,提高農業技術人員待遇。另一方面應促進農業技術的商品化,運用市場的力量形成國家、地方、農戶相結合的技術開發模式。

      3.加大財政資金投入,促進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90年代以來,國家財政支農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趨勢,1991—1997年分別為10.3%, 10.0%,9.5%,9.2%,8.4%,8.8%和8.3%。農業財政支出佔國家財政支出的比例遠低於農業在國內生産總值中的比例。同時,國家銀行對農村信貸總規模和資金投入也呈逐年減少的趨勢,加之農業信用社資金外流嚴重,這都導致農業投入不足。而在農業生産經營中,農民也普遍缺乏技術支援、産供銷服務和相關資訊。因此,一方面應加大財政支農力度,增加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研開發、環境保護、災害防治等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應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制定相應政策,促進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重點應發展兩類合作組織。一類是通過提供融資業務,提高農村資金利用效率的組織;一類是提供産、供、銷一體化服務及相關資訊和技術支援的組織。通過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推進農業産業化進程。

    4.調整産業結構,提高國際競爭力。在保證全國糧食總供給條件下,應根據各地不同的情況,合理調整農業産業結構,促進經濟作物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業的發展。通過産業結構調整,促進專業化生産和農業商品化生産的發展,提高農業生産集約化程度。同時,還應合理利用綠箱政策,從而最終提高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作者:郭慶 姜楠)

    《農業經濟導刊》2002年第9期

    

    


建設農業科技示範園要注意三個結合
白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新型農業
農業政策的關鍵在於與時俱進
江西農業邁向品質效益型
産業化推動韶關農業發展
全國農業旅遊示範點、工業旅遊示範點檢查標準(試行)
以農業産業化促“三農”裂變
以農業産業化振興國産大豆産業
糧農組織總幹事讚揚中國農業
蔣正華:入世後中國農業應加快調整
我國農業生産結構出現"兩優"趨勢
培育和發揮我國農業比較優勢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