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三部委:教育收費實行公示制  

    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近日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佈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於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

    國家計委有關負責人強調,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生有權拒絕繳納,並有權向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據介紹,凡按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教育收費,包括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借讀費、有寄宿制學校的住宿費和非義務教育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學校所有的收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範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學校要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要註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後,通過收費報告單等方式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按照通知要求,教育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學校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縣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範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遇有政策調整或其他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省、市、縣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做好教育收費政策資訊的溝通、傳遞工作,並督導學校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的更新維護工作。

    據了解,各地區、各學校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有條件的地方要爭取在2002年秋季開學前(8月31日前)建立起來。

    新華社 20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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