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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職務犯罪值得關注

    

     1998年至今年上半年,廣東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1852宗2063人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國有企業負責人或者主要領導人約佔50%,有些市甚至佔了70%。也就是説,國有企業職務犯罪人員中,半數以上都是“一把手”。

    “一把手”牽連一串人

    記者在廣東省高檢的一些案卷中看到,江門鶴山市晶寶集團公司總經理李某等8人集體私分國有資産一案中,8名犯罪嫌疑人都是該公司副總經理或部門負責人以上企業領導。1996年,深圳市確立的“九五”期間重點扶持的30家大型企業集團中,就有4家出現主要負責人職務犯罪現象。

    “一把手”犯罪,往往背後帶出一串人。從部門負責人到會計、出納、統計員、業務員,互相勾結、共同作案。梅州市查辦的70多宗國企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屬窩案串案的有42宗55人,佔53.8%。1999年偵破的廣州市乙烯股份有限公司設備部貪污案,廣州市珠江水泥廠受賄案,從廠長、黨支部書記到化驗員、質檢員都參與了受賄。

    “一把手”犯罪禍害大

    “一把手”大都水準高,能力強,關係廣,對單位對社會的貢獻也因此較多。但當他們一旦蛻變為職業犯罪時,由於打著“廠長(經理)負責制”的旗號獨斷專行,濫用職權,對單位對社會的禍害往往也特別大。深圳市查處的187宗國企人員職務犯罪案中,涉案值在100萬元以上的38宗。中山市查處30宗,100萬元以上的16宗,其中1000萬元以上的5宗。如廣東省華僑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東華東營業部副經理溫某等人共同挪用公款3.6億元;中山市建築工程公司經理屈某貪污人民幣1492萬元、港幣435萬元;原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國際業務部離岸部經理朱某等人挪用客戶存款1882.5萬港元,790萬美元;佛山市某口岸公司的經理、財會部長、出納均因貪污、挪用“小錢櫃”的錢而被捕入獄。“一把手”的腐敗,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生産經營效益,甚至成為一些國有企業嚴重虧損的一個重要原因。

    “一支筆”要“陽光作業”

    這些“一把手”為何蛻變?當他們戴上手銬面對反貪局的檢察官時,往往都怪自己手中的“一支筆”,懊悔自己沒有用好“一支筆”。

    確實,我們的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廠長、經理管錢管物“一支筆”。“一把手”地位、權力、作用的體現,往往就在“一支筆”。一些貪念私欲膨脹,法制觀念淡薄的“一把手”,憑藉這“一支筆”,或在基建發包、採購銷售、資金流動等業務往來中貪污受賄;或與財務人員合謀,採取收入不入帳、弄虛作假等手段從中貪污;或打著為職工謀利益的幌子瘋狂私分國有資産;有的甚至自批自借,從中貪污、挪用公款。可以説,充分利用“一支筆”進行權錢交易,索賄受賄,是這些“一把手”蛻變的一個共同特點。

    紀委、監察、反貪機關的人員就此感嘆説,防止“一把手”蛻變,儘管要落實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實行“陽光作業”等等,但內因是決定的因素。我們的一些“一把手”還是必須該好好深思:手中的“一支筆”屬於誰,該怎麼用?切記“人姓黨,財姓國,筆姓公”,才能避免“榮辱皆因一支筆,生死只為兩樣心”。

    《人民日報》 200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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