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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中國網 | 時間:2000 年08 月09 日 | 文章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21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65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他人謀利,離退休後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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