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障金管理辦法》發佈 壽險納入保險保障金(附解讀)

投保的保險公司破産了,持保人還能拿到法定保險金嗎?今天上午,中國保監會正式發佈《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按照辦法規定,壽險和長期健康險將納入保險保障金範疇,並且中國保監會將對所有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金進行集中管理,統籌使用。這意味著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機構破産,國家財政兜底”的體制在保險業被率先打破,今後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保險公司可以平穩地退出市場。保險的風險率被降低到20%以內。

保險保障金是指當保險公司破産或被撤銷時,如果其有效資産無法全額履行其保單責任時,保險保障金可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全額或部分救濟,減少保單持有人的損失。以前只對財産險、意外險、短期健康險等提供保障基金,《辦法》出臺後,對廣大的壽險和長期健康險也可以提供保險保障金,持保人受益範圍擴大了。

在以前的《保險法》中規定保險保障基金要“集中管理,統籌使用”。但是各保險提取的保險保障金都留在各公司的賬面上,辦法規定保監會將對各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金統一管理,持保人的利益將得到更好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無償付保單責任的,非壽險類保險,持保人損失在5萬元以內的部分予以全額救濟;超過5萬元的部分,對於個人持保人,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對於機構持保人,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壽險公司破産後,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應依法轉讓給另一家壽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向人壽保單的受讓公司提供救濟金額。個人持保人,以轉讓後其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機構持保人,以轉讓後其利益的80%為限。據我國對非壽險類保單測算,個人持保人利益損失通常不會超過5萬元,也就是説,個人保單持有人的權益基本不會因為保險公司的破産而受到損失。(北京晚報 傅洋)

保監會解讀《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為我國按照市場原則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和更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提供了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5日,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副主任江先學就《辦法》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保單持有人的最後安全網”

江先學介紹,《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是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的要求和授權,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相結合的原則,經反覆調查研究,充分徵求各保險公司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作為我國保險業防範和化解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規範,是我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和創新,將為我國按照市場原則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和更有效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

通俗地説,保險保障基金就是當保險公司破産或被撤銷,其有效資産無法全額履行保單責任時,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全額或部分救濟,減少保單持有人的損失,確保保險機構平穩退出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保險保障基金因此被稱為“保單持有人的最後安全網”。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新加坡、南韓、日本,以及我國的台灣都已建立了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澳大利亞和我國香港等也正在積極研究建立這項制度。

“再不實行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實際就是違法”

我國1995年發佈施行的保險法和2002年新修訂的保險法都明確要求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並規定了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2002年的新保險法還明確要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再不實行,實際上就是違法。”江先學這樣説。

《辦法》出臺前,保險公司根據財政部1998年發佈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只對財産險、意外險、短期健康險和再保險業務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廣大壽險、長期健康險的保單持有人並不受保險保障基金的保護。而且已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都留在各公司的賬上,既沒有按照《保險法》的要求進行“集中管理”,也沒有做到“統籌使用”。

儘快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首先是貫徹保險法和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辦法》對保險保障基金的性質和基本原則、繳納、管理和監督、使用、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標誌著我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正式建立。

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形成符合市場化原則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關鍵環節。它意味著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機構破産,國家財政兜底”體制在保險領域被率先衝破。由於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破産救濟制度,今後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平穩地退出市場。

“破産可致保單持有人最高損失20%”

江先學表示,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後,保險市場的運作將更加健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將得到更好的保護。《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産,其清算財産不足以償付保單責任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補償限額與絕對數補償限額相結合的方式對保單持有人或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濟。救濟限額的設置符合我國國情,充分保障了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比如根據前期對國內非壽險保單的測算,個人保單持有人其保險利益的損失通常不超過5萬元,於是,《辦法》將非壽險保單的救濟絕對數限額設為5萬元,損失5萬元以內予以100%救濟,超過5萬元的部分,分個人和機構,分別救濟90%和80%。這樣,個人保單持有人的權益基本上不會因為保險公司破産受到難以承受的損失。

但應該看到,一旦保險公司破産,最高可致保單持有人的權益“蒸發”掉20%,對公司股東而言更意味著“血本無歸”。因此,中國保監會一方面堅持把償付能力監管作為改善監管和防範風險的核心環節,繼續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另一方面提醒保險消費者慎重選擇投保公司,從源頭避免利益無故受損。

江先學還強調表示,出於增強對保險公司的市場約束以及確保市場平穩運作的考慮,保監會對保險保障基金繳納比例的設置也經過了反覆調研和測算,目前《辦法》規定的提存比例基本在各保險公司可承受的範圍之內,不會引起上市保險公司年報業績大的波動。他説,根據2003年中外資保險公司全部保費收入測算,可提存的保險保障基金規模預計在人民幣20多億元左右。 (新華社記者毛曉梅)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保監會發佈《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第1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是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的要求和授權,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相結合的原則,在反覆調查研究,充分徵求各保險公司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作為我國保險業防範和化解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規範,是我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和創新,將為我國按照市場原則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和更有效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今天,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和法規部的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什麼是保險保障基金?

答:保險保障基金是根據《保險法》的要求,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産等情形下,用於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的法定基金。簡單地説,當保險公司破産或被撤銷,如果其有效資産無法全額履行其保單責任時,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全額或部分救濟,減少保單持有人的損失,確保保險機構平穩退出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保險保障基金在國外有“保單持有人的最後安全網”之稱。世界上很多國家或地區,比如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新加坡、南韓、日本,以及我國的台灣都已建立了保險保障基金制度,還有的國家或地區,比如澳大利亞和我國的香港特區,也正在積極研究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

問:《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麼?

答:我國1995年發佈施行的《保險法》和2002年新修訂的《保險法》都明確要求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並規定了“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2002年的《保險法》還明確要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在《管理辦法》出臺前,保險公司根據財政部1998年發佈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只對財産險、意外險、短期健康險和再保險業務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壽險、長期健康險業務不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也就是説,廣大的壽險、長期健康險的保單持有人不受保險保障基金的保護,保險保障基金應有的保障範圍明顯受到限制。而且,保險公司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都留在各公司的賬上,既沒有按照《保險法》的要求進行“集中管理”,也沒有做到“統籌使用”。

儘快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其必要性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是貫徹《保險法》和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管理辦法》是中國保監會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制定的我國第一部關於保險保障基金的部門規章,雖然只有25條,但對保險保障基金的性質和基本原則、繳納、管理和監督、使用、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標誌著我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正式建立。

第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歷史經驗證明,保險業發展越快,越要注重防範和化解風險。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可以有效增強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減輕保險公司市場退出而給保單持有人造成的損失和社會的震蕩。

第三,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形成符合市場化原則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關鍵環節。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是我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和制度創新,它意味著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機構破産,國家財政兜底”體制在保險領域被率先衝破。由於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破産救濟制度,今後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平穩地退出市場。

第四,是促進保險市場有序競爭,增強保險市場活力的必要措施。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機制,既可以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又可以促使投保人選擇財務實力強、管理水準高和服務信譽好的保險公司,增強保險公司的市場約束,有效減輕保險市場中的道德風險,形成健康和充滿競爭活力的保險市場。

問:《管理辦法》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範圍、繳納比例等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管理辦法》規定,除保險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業務和從境外分入的業務、政策性保險業務和中國保監會認定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救濟範圍的其他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財産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自留保費的1%,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業務自留保費的0.15%,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業務自留保費的0.05%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當財産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産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6%,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1%時可暫停繳納。

問:中國保監會將如何對保險保障基金進行管理?

答: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自我募集形成的行業互助性質的法定基金,是否能做到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直接關係到每家保險公司和廣大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中國保監會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保險保障基金進行管理:一是,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並對保險公司實行分戶核算,保險保障基金與保監會的行政事業經費完全分離,保監會不對保險保障基金收取任何管理費用;二是,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以安全性為首要原則,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不得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産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三是,設立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單位組成。四是,中國保監會將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佈。

問:為什麼説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後,可以更好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我國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模式有什麼特點?

答:《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産,其清算財産不足以償付保單責任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補償限額與絕對數補償限額相結合的方式對保單持有人或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濟。具體來説,對非壽險保單,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5萬元(含5萬元)以內的部分予以全額救濟;超過5萬元的部分,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壽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産,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應依法轉讓給另一家壽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向人壽保單的受讓公司提供的救濟金額,如果保單持有人為個人,以轉讓後其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如果保單持有人為機構,以轉讓後其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我國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模式有三個顯著的特點。一是採取了比例救濟限額與絕對數救濟限額相結合的方式,能夠較好地體現保險利益與損失承受能力之間關係。二是救濟限額符合我國國情,充分保障了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對救濟設置一個符合本國國情的限額以降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增強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是各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通行做法。比如《管理辦法》規定的非壽險保單的救濟絕對數限額為5萬元,損失5萬元以內予以100%救濟,超過5萬元的部分,分個人和機構,分別救濟90%和80%。根據我們對國內非壽險保單的測算,對個人保單持有人而言,由於其保險利益的損失通常不會超過5萬元,也就是説,個人保單持有人的權益基本上不會因為保險公司的破産而受到損失。三是保單持有人擁有“權益轉讓,先行救濟”的選擇。如果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保單持有人在清算結束前可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保險保障基金先行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救濟款,保單持有人將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讓渡給保險保障基金。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濟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因此,可以説,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建立後,保險市場的運作將更加健康,同時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將得到更好的保護。(保監會網站)

中國網綜合消息 20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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