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有權提議審查市長命令

昨(27)日,成都市召開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會議聽取審議了《成都規章備案規定》(草案),並將在今天進行表決。若該規定表決通過將意味著:今後市長簽署命令公佈的規範性文件,若公民和其他機構、組織發現其違法,可建議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啟動審查機制,審查屬實的,人大有權對違法的規範性文件加以改變或撤銷。

“市長命令”須送人大備案

在《成都市規章備案規定》(草案)中,明確界定“本規定所指規章是以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命令公佈的規範性文件”。《規定》要求,市政府制定並頒布的規章,應在公佈日起30日內,由市政府法制辦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該《規定》還要求在報送時應當提交市長令、市政府全體會或常委會通過時間等內容。市人大將對規章進行登記。

普通市民有權申請審查

在該《規定》的第八條、第九條,對提出審查的過程進行了詳細規定:若認為市長簽署的規範性文件,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市地方法規相抵觸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和區(市)縣人大常委會,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元本在會上作此項法規的説明時介紹,我國《立法法》雖然明確了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但是在操作上沒有具體規範,成都這次制定此項規定,不但對審查時限、主體、許可權都作出明確,同時明確了由哪一個主體、以何種方式提起對規章的審查,最重要的是賦予了公民的“審查提議權”。

人大可撤銷違法“規章”

李元本介紹規章審查的啟動程式,“賦予市中院、市檢察院和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審查提議權”,即在提出建議後就直接進入審查程式;“賦予其他主體規章審查建議權,經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研究同意後,進入審查程式。”

據介紹,人大在審查中發現問題,先通知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視其違法情形提請常委會會議加以修改或撤銷。(記者牛紹強 見習記者章智勇)

天府早報  20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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