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落實國九條 證券公司融資獲重大突破

證監會修改《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證監會18日發佈《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原有辦法進行修訂。修訂稿進行了“取消發債最高期限的規定”等四處大的修改,這將更加便利證券公司進行發債融資。

據介紹,《暫行辦法》自2003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共有14家證券公司遞交了發債申請,證監會先後核準長城、中信、海通、光大、國泰君安5家公司發債。經過一年的實踐和探索,證監會此次對這一辦法進行了修改。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這次修訂主要有以下有四大改動:

——修訂稿取消了發債最高期限的規定。比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2004年6月聯合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本次修改對發債期限不作限制,將《暫行辦法》原條款“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五年”修改為“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上述修訂使發債公司對債券期限和利率的確定更加具有彈性,從而使證券公司債券更加適應市場的需求,對投資者具有吸引力。

——完善了定向發債的擔保要求。為進一步擴大發行公司和認購人對擔保機制的選擇權,降低發債成本,現調整規定為,證券公司定向發債擔保金額原則上不少於50%,不提供擔保的,發行公司應該明示風險,認購人、轉讓人、受讓人應當簽字確認。關於擔保方式,仍維持原先的靈活方式,即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也可以是抵押或質押。——取消了擬公開發債發行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暫行辦法》原規定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須滿足“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鋻於這一項要求不符合多數證券公司盈利的規律,且高於《公司法》“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這一標準,此次修訂予以取消,採用公司法的標準。

——債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億元改為5千萬元。《暫行辦法》原規定:債券申請上市,“實際發行債券的面值不少於2億元”。這一規定大幅高於證券法相關條款規定的5千萬元的標準,實踐中,有的中小證券公司申請發債的規模不超過2億元。此次修訂後,上市標準與證券法保持了一致。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次修改證券公司發債管理辦法更加體現了市場化的特點,將為證券公司利用發行債券方式籌集長期資金創造便利條件。另據介紹,為進一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增強其抗風險能力,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證券公司發行次級債券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5號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04年 10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一、刪去第七條第三項。 二、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公開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應不少於債券本息的總額。定向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原則上不少於債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擔保金額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擔保定向發行債券的,應當在發行和轉讓時向投資者作特別風險提示,並由投資者簽字。"

三、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四、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實際發行債券的面值不少於5千萬元"。

本決定自2004年10月18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央行出臺管理辦法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

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從11月1日起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合格機構投資人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短期融資券。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18日説,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經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人民銀行制定並於18日公佈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辦法》的公佈實施有利於提高證券公司融資行為的市場化程度,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和共同發展。《辦法》規定,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符合六項基本條件,並經證監會審查認可: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一年以上;發行人至少已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上按統一的規範要求披露詳細財務資訊達一年,而且近一年無資訊披露違規記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符合證監會規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內控制度健全,受託業務和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管理,有中臺對業務的前後臺進行監督和操作風險控制,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採用市值法對資産負債進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估價股票風險;人民銀行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實行餘額管理,待償還短期融資券餘額不超過凈資本的60%。在這個範圍內,證券公司自主確定每期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短期融資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1天,證券公司可在這一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短期融資券期限。

《辦法》提出,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將發行短期融資券募集資金用於以下用途:固定資産投資和營業網點建設;股票二級市場投資;為客戶證券交易提供融資;長期股權投資;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有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資訊的義務,證券公司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辦法》規定,發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銀行可禁止發行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被取消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披露虛假資訊;證監會認定其不符合《辦法》發行基本條件部分規定中任意一項;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證監會及其他主管部門罰款以上(含罰款)行政處罰;主要財務指標中有兩項以上(含兩項)未達到證監會監管要求;1年內累計3次未按期全額兌付短期融資券本息;3年內累計3次以上(不含3次)未按要求披露資訊。

[評論]

 落實國九條 打破券商融資瓶頸

今天《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雙雙亮相,意味著證券公司獲得了更多合法利用銀行及社會資金的機會。這是落實"國九條"的重大舉措,將對證券公司業務拓展將起到極大地支援作用。

融資渠道狹窄,缺乏多樣化、穩定的資金來源一直是證券公司發展的最大瓶頸。證券公司通過合規渠道難以籌集到所需資金,使得證券公司融資成本高企,融資風險加大,也直接導致各種違規如挪用客戶保證金、承諾保底收益等現象層出不窮,屢禁不止。因此在處理違規事件的同時,"國九條"也明確指出,要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在健全風險控制機制的前提下,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

其實在早幾年,為推動我國證券公司快速發展,管理層在規範證券公司融資、防範風險的同時,已經逐步拓寬了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先後允許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進行股票質押,放寬對增資擴股的限制,證券公司上市也取得突破,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已逐步多樣化,融資方式已逐步市場化。但隨著我國證券業競爭環境的改變,證券公司的融資需求迅速擴張,現有融資渠道遠不能滿足證券公司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因此需要拓寬和完善證券公司現有融資渠道。

具體而言,《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出臺就是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制度完善。近年來,利用銀行間市場來進行短期融資已經成為證券公司重要渠道,目前證券公司中有80%已成為同業市場的成員。統計顯示,今年上半年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累計凈融入資金3999億元,佔其他金融機構凈融入資金的92%。但證券公司拆借資金期限太短,拆入資金期限不能超過7天,嚴重影響了證券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而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期限最長可達到91天,這就比較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這樣證券公司即使出現階段性資金週轉困難,也能夠通過合適途徑獲得臨時性週轉資金。

《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更是大大降低了證券公司的發債門檻,使發債公司對債券期限和利率的確定更加具有彈性,從而使證券公司債券對投資者更具吸引力,也使得證券公司更容易獲得社會和銀行的資金。修訂稿明顯有利於促進證券公司更方便獲得長期資金供給,從而改善其自身的資金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則辦法的出臺並不意味著有關方面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的努力就此功德圓滿。據了解,為進一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有關部門還在抓緊制定證券公司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發行次級債券管理辦法,並對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力求使得證券公司能夠有合規的渠道解決巨大的資金需求問題。這兩則辦法的出臺,或許意味著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的其他辦法也有望早日亮相。

在為證券公司不斷拓寬融資渠道的同時,管理層今天還同時公佈了對閩發證券的託管決定。這説明管理層在扶持規範優質證券公司做大做強的同時,對嚴重違規的證券公司絕不會姑息,證券業的分化將由此加劇。中國證券市場的結構性調整也將更加劇烈。(高山)

 中國網綜合   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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