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調整赴港澳探親規定 受調整者以個人遊進行

根據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調整珠海居民赴港澳探親的申請範圍和審批條件,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負責人10日透露:調整後的規定3月8日起開始施行,受調整人員要求赴港澳探望近親屬的,改發訪問簽注。通俗的説法就是以“個人遊”的形式進行。

同時被調整赴港澳探親規定的,還有已經開辦了個人赴港澳旅遊的廣州、深圳、佛山、東莞、中山、江門、惠州、汕頭、潮州、梅州、肇慶、清遠、雲浮等13個市。

規定調整之前,珠海市居民申請赴港澳探親的,不論是探望配偶、直系親屬還是近親屬,一般都簽發探親簽注,探親簽注分為1個月一次、3個月一次和3個月多次3種。政策調整之後,珠海市居民申請赴港澳探望配偶和直系親屬的,政策不變;60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居民申請赴港澳探親的,政策也不變。除此之外的珠海居民,申請赴港澳探望近親屬的,全部改發訪問簽注,以個人遊的形式進行。

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負責人表示,近親屬在港澳患病、需要出境照顧的居民,近親屬在港澳逝世、需要出境奔喪的居民,以及公安機關認為確屬特殊情況需要出境的居民,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也可以申請簽發探親簽注。

出入境管理部門規定,所謂直系親屬,是指父母(包括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包括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近親屬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及其配偶。(楊衛平)

公安部網站 200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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