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便民措施

為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對涉及企業登記的一些行政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內容進行了調整,並出臺了一些新的規章。7月1日起,《企業登記程式規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正式施行,企業登記程式將有所變化。

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註冊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企業登記程式規定》對企業登記、審查提交原件以及期限等問題作了修改。考慮到企業登記種類多,情況比較複雜,一律實行當場登記難度大等問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企業登記程式規定》對如何實施當場登記作出了相應規定。關於審查問題,為便於理解和操作,《企業登記程式規定》對“申請材料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進行了解釋。

現行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中涉及經營範圍登記管理的具體條款很少而且零散,企業在經營範圍登記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不清,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在經營範圍登記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的重點在於區分前置性審批項目和其他一般經營項目,改革現行的按“主營”和“兼營”區分的分類方法,明確了必須審批的經營範圍和企業自由申請的經營範圍。

為方便出資人申請企業名稱核準,提高企業名稱核準工作效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著重對企業名稱核準程式和應提交的文件進行了簡化。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于1995年頒布實施,曾對加強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範公司出資行為、統一驗資評估機構的審驗評估工作、明確企業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暫行規定的一些條款已不能適應目前的公司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公司登記管理工作實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暫行規定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7月1日後企業登記程式將有哪些變化?

長期以來,企業登記難一直是群眾普遍反映的問題。辦個執照,往往要跑好幾趟,等很長時間。這些不僅損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政府的形象。

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了一些新的規章,並對涉及企業登記的一些行政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內容進行了調整。從今年7月1日起,企業登記程式將有所變化。

發個電子郵件就能申請企業登記

根據《企業登記程式規定》,從7月1日起,申請企業登記既可以直接前往企業登記場所,也可以留下聯絡方式和通訊地址,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企業登記機關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併發出《受理通知書》。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

需要什麼材料應一次告知申請人

行政許可法確定了“一次告知”的原則,以方便群眾。

根據《企業登記程式規定》,申請企業登記的材料應當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決定不予受理。屬於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並出具收到材料憑據。

申請一經受理須在規定時限內決定是否准予登記

根據《企業登記程式規定》,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噹噹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噹噹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如果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仍然沒有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不需事前審批

根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這個範圍分為兩類,一類是許可經營項目,一類是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應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證件。

一般經營項目則不需批准即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种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到工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立等可取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如果選擇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噹噹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如果選擇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原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噹噹場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如果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記者張曉松/新華網)

提高登記效率 提升執法品質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負責人就新制定、修訂的四部有關企業登記管理行政規章答中國工商報記者問

問: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企業登記程式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修訂了《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請問為什麼一次推出這麼多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答:《行政許可法》于7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法律不僅規定了一般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決定、公示等內容,還針對企業登記作了特別規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實行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場予以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這不僅需要對現行企業登記法規作相應的修改,同時對登記程式必須作出統一的規範。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也明確要求,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建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國家工商總局黨組非常重視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把此項工作列為今年的重點工作之一。王眾孚局長多次開會佈置,提出明確的要求,對每項工作親自過問。這批部門規章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臺的。

問:這批規章的制定和修訂,其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這次推出的4個規章,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主要調整企業登記程式方面的內容,是《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在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化。它嚴格遵守了《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決定的要求,充分體現了依法規範的原則,對各級登記機關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統一執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制定和修訂這些規章的指導思想,一是著眼于依法規範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統一登記標準、統一登記程式、統一登記要求是這幾個規章的主要精神。統一登記標準,就是指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統一登記程式是指對當場登記和採用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的程式規範;統一登記要求是指在登記工作的每個環節都要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範。二是著眼于進一步轉變職能,更好地為市場主體服務。方便申請人是《行政許可法》的一個重要立法原則。企業登記工作不僅要對法律負責,還要對企業、消費者負責,因此這些規章的許多規定內容正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體現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

問:對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貫徹落實這些規章有哪些要求?

答:這幾部規章能否全面、準確貫徹落實,關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能否完成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工作部署。企業登記工作貫徹落實好這幾個規章,在一定意義上就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具體體現。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要週密籌劃,做好部署,把落實實施這幾個規章提高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上來,真正做到依法、規範、高效。

這幾個規章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登記機關的同志要首先理解和掌握,要在嚴格執行上下功夫,按規定的程式辦事。對凡與《行政許可法》規定不一致、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要求的做法,自今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規定企業登記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職權,企業登記機關不得越權設立許可和行使許可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不需提交的材料,以及不需要前置許可的事項,企業登記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和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未規定的登記條件和程式,企業登記機關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條件,也不得隨意增加或者簡化程式。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修訂的規章,嚴格遵守了《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決定的要求,充分體現了依法規範的原則,各級登記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統一執法的自覺性,要克服困難和障礙,積極採取措施,嚴格執行。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確定的便民原則,為申請人申請企業登記提供制度保障和便利措施。該公開的事項要一項不少地公開。要建立企業登記網站,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下載和開展網上受理業務。

要向群眾、特別是向申請人做好宣傳工作,使他們了解、支援我們的工作。《行政許可法》所確定的原則和制度,不僅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對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同樣有拘束力。企業登記部門必須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宣傳廣度,使新的登記制度為公眾所知,並儘快得以有效實施。

問:《企業登記程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如何理解和操作“當場登記”?

答:《企業登記程式規定》對登記申請審查、受理和決定,登記公示、公開等問題作了統一規定。其中最顯著和核心內容之一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如何實施當場登記作出了明確規定,除採用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以及實行互聯審批和需要報上級機關審批的情形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噹噹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為了便於操作,對企業登記審查的關鍵內容,即何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進行了界定。為提高辦事效率,除當場登記外,將登記期限統一縮短至15日。強調企業被撤銷或者吊銷後,應當組織清算,並依法辦理登出登記。

問:為什麼要制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其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現行企業登記管理制度規定中涉及經營範圍登記管理的具體條款很少,而且零散;企業在經營範圍登記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不清;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對經營範圍登記缺乏應有的規範。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起草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重點在於區分前置性審批項目和其他一般經營項目,改革現行的按“主營”和“兼營”區分的分類方法,目的在於明確地反映必須審批的經營範圍和企業自由申請的經營範圍。在關於違法經營和超範圍經營的認定上,許可經營項目的登記註冊是以審批機關的批准為前提,未經批准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以及經營項目因法律、法規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而企業未向有關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屆滿未獲得新的批准或者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企業繼續從事有關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事實上已構成違法經營,應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查處。未經登記從事一般經營範圍經營,視為超範圍經營。

問:《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對原規章內容有哪些修改?

答:為了方便出資人申請名稱核準,提高企業名稱核準工作效率,對原《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著重對名稱核準程式和應提交的文件進行了簡化。分清了企業登記機關和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之間的工作關係,大大簡化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要求提交的文件。按照過去的規定和做法,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需要提交多達7份以上文件證明,如果申請企業集團名稱,僅子公司的營業執照就要多增加5份。按照現在的修改規定,企業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只需提交一份材料,蓋一次章,即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申請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請書。

問:《企業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為什麼要對原規章進行修訂,修改了哪些主要內容?

答:199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實施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對加強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的出資行為,統一驗資評估機構的審驗評估工作,明確企業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市場主體在進行註冊資本登記時情況的多樣化和複雜化,特別是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政府行政職能的轉變,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標準的頒布實施和原有規定的修改,使得《暫行規定》的一些條款已不能適應目前的公司登記管理工作。新的規定對《暫行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此外,新的規定對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等內容進行了補充。對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設立登記後6個月未能辦理財産權轉移過戶手續,經股東會同意,股東或者發起人以新的出資方式出資等內容作了補充規定。 (中國工商報)

中國網綜合消息  20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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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程式規定》等4部規章將於7月1日實施
企業登記程式規定(全文)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商總局調整部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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