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商總局調整部分規章

為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國家工商總局將陸續出臺一些行政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目前,《企業登記程式規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已經國家工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定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由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起草的《企業登記程式規定》對企業登記、審查提交原件以及期限等問題作了修改。考慮到企業登記種類多,情況比較複雜,一律實行當場登記難度大等問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企業登記程式規定》對如何實施當場登記作出了相應規定。關於審查問題,為便於理解和操作,《企業登記程式規定》對“申請材料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進行了解釋。

據介紹,現行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中涉及經營範圍登記管理的具體條款很少而且零散,企業在經營範圍登記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不清,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在經營範圍登記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規範。由企業註冊局起草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的重點在於區分前置性審批項目和其他一般經營項目,改革現行的按“主營”和“兼營”區分的分類方法,目的在於明確地反映必須審批的經營範圍和企業自由申請的經營範圍。

為方便出資人申請企業名稱核準,提高企業名稱核準工作效率,企業註冊局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著重對企業名稱核準程式和應提交的文件進行了簡化。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號令頒布實施,它對加強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範公司出資行為,統一驗資評估機構的審驗評估工作,明確企業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暫行規定》的一些條款已不能適應目前的公司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公司登記管理工作實踐,企業註冊局對《暫行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工商總局網站  200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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