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7月1日起按新規披露資訊

證監會頒布《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10日由中國證監會頒布並將自7月1日起施行。作為與“基金法”配套的主幹部門規章,這一文件對基金資訊披露作了新的原則性規定。據悉,證監會隨後還將頒布相關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編報規則等。

在新辦法實施的同時,證監會1999年發佈的《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指引》將廢止。

《辦法》強調,基金披露的資訊應重點突出、語言平實、淺顯易懂,以提高資訊的有效性。公開披露的資訊中,禁止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禁止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

為更好地維護基金投資人權益,《辦法》根據“基金法”對資訊披露文件作了補充。在現行披露事項的基礎上增加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申購贖回價格等披露事項及其披露要求。

《辦法》對開放式基金的凈值披露進行了規範,明確了開放式基金凈值披露的起始時間、披露頻率和披露方式等內容。此外,為讓持有人及時獲取關鍵時點的凈值資訊,便於對基金業績進行評價,應保險公司等基金持有人的要求,還明確了基金年終和半年度末兩個時點的凈值披露要求。

在對定期報告的披露方面,為方便投資者閱讀基金定期報告,準確、高效地獲取基金資訊,《辦法》對現行基金定期報告披露形式、渠道作了改進。一方面,增加披露形式,要求在指定報刊上披露年報摘要和半年報摘要;另一方面,拓寬披露渠道,將基金管理人的網際網路站作為基金年報和半年報正文等的披露渠道。

就基金募集資訊披露,《辦法》要求,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説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在基金運作資訊披露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産凈值和份額凈值。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應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産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産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還應在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等資訊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

此外,要求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年報;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半年報;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報。

根據近年基金披露實踐,《辦法》還列舉了臨時報告可能涉及的28項重大事件。其中,對於《基金法》特別強調的三類重大事件,即持有人大會決議、管理人和託管人的重大人事變動、涉及管理人及基金財産的訴訟等資訊,作了詳細説明。其中,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至少提前30日公告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辦法》還要求,為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中證網           200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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