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登陸證交所 場外交易受禁

非流通股轉讓須在證交所進行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由上證所、深交所和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統一辦理。嚴禁進行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動

○股份持有人或受讓人申請出讓或受讓的股份數量不得低於一個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 ;持股數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讓申請的,應當將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單一受讓人

○股份過戶完成後一個月內,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讓人就其所受讓的相同股份再次進行轉讓的申請

從明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必須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由上證所、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統一辦理。嚴禁進行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動。

這是上證所、深交所和結算公司日前頒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該規則規定,證券交易所對股份轉讓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股份轉讓申請進行合規性確認,審核與股份轉讓有關的資訊披露內容,提供公開股份轉讓資訊等服務。

《規則》稱,股份轉讓雙方既可以通過公開股份轉讓資訊方式達成轉讓協議,也可以通過非公開方式達成協定。其中,擬通過公開股份轉讓資訊方式轉讓股份的股份持有人,無論是委託證券公司還是自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安排公開股份轉讓資訊發佈。相關資訊在證券交易所指定、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媒體上予以披露。而資訊內容包括擬出讓股份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稱、擬出讓的非流通股的股份性質、擬出讓的股份數量及佔相關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出讓股份的臨時保管期限、受讓申請的截止日期等情況。委託證券公司提出申請的,應提供證券公司的聯絡方式;自行提出申請的,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聯繫。《規則》規定,向社會公開的股份轉讓資訊內容不得包括出讓股份的價格條件。

《規則》規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讓人申請出讓或受讓的股份數量不得低於一個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持股數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讓申請的,應當將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單一受讓人。上市公司總股本在10億元以上的,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適當降低。

《規則》還規定,股份過戶完成後一個月內,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讓人就其所受讓的相同股份再次進行轉讓的申請。

《規則》明確,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轉讓、資訊公開相關事宜,可以比照證券行業投資諮詢、發行承銷業務的現行收費作法,向委託人收取合理費用,而股份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關於股票交易的相關收費規定,繳納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費,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

《上海證券報》  200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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