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7月起取消金融許可證年檢制度(附答記者問)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發佈的《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將於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年檢制度同時取消。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銀監會已形成以市場準入、業務運營持續監管、市場退出為內容的全面、持續的審慎監管,以行政管理為基礎的金融許可證年檢制度已不適應銀行業監管需要,應予取消。

    自1994年我國實施金融許可證制度以來,凡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均按規定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近幾年,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現行金融許可證管理方式已不適應金融改革和發展需要。

    這位負責人説,在總結研究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金融許可證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銀監會對現行金融許可證制度進行了修訂和完善,重點是簡化行政管理,減輕監管和被監管單位負擔,提高監管透明度,促進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了解和監督。

    根據《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金融許可證一次頒發,長期有效;除營業地址變更、機構更名、機構合併等原因外,不需換領新許可證;許可證遺失或損壞,可在公告後,交納一定費用申請領取許可證,金融機構許可證編碼不變。銀監會將對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等內容統一進行公告;外資金融機構變更客戶對象、註冊資本時,也應進行公告和公示。

    銀監會將爭取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所監管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電子檔案。2004年對外公開,屆時公眾可上網查詢所需資訊。(張建平/新華網)

    銀監會負責人就《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將於7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對原有的金融許可證制度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重點是簡化行政管理,減輕監管和被監管單位的負擔,提高監管透明度,促進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了解和監督。日前,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金融許可證制度修改後,對監管當局和被監管機構以及公眾有何影響?

    答:金融許可證制度修訂後,對於監管當局而言,可以減少行政審批與管理,集中人力及物力資源進行有效的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對於被監管機構,可以節約成本、節約時間,更側重於內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提高效率;對於公眾,可以更為快捷及時地獲得完整可靠的金融資訊,了解和監督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欺詐和犯罪。

    問:金融許可證制度修改後,公眾如何了解金融機構的相關內容?

    答:金融許可證可以通俗地稱之為“金融機構的身份證”。原金融許可證承載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內容,均有相關法律規定加以明確。如對於一家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其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不再體現在金融許可證上;對於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由銀監會對其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銀監會出具正式批准文件。

    目前銀監會對金融機構業務準入的審批方式也使得該項變化不必要體現在許可證上。如對一家金融機構,批准其法人機構業務範圍後,其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由法人內部授權,因此,金融機構(尤其是其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包括對於自身能夠經辦什麼業務、擁有多大的許可權是其內部控制的問題,應當由金融機構按銀監會要求進行披露。

    但是,為了做到對公眾負責,資訊披露真實,有利於公眾監督金融機構違規越權經辦業務的行為,《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其經營場所對其經批准的業務進行公示,並由銀監會負責監督。

    問:《辦法》實施後,金融機構如何申請或換領金融許可證?

    答:《辦法》調整了銀監會內部對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許可權,因此,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或換發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辦法》規定,到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持原許可證及規定的證件,領取或換領金融許可證。

    《辦法》實施後,銀監會將制定具體方案,分期分批對金融機構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在未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前,原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繼續有效。

    問:《辦法》與其他法規及其他部門如工商註冊的銜接如何?

    答:《辦法》生效後,其他規定與《辦法》有衝突的,以《辦法》為準,銀監會負責對《辦法》進行解釋。

    在《辦法》實施後,金融機構設立、登記時,憑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及有關法人代表、註冊資金、業務範圍的批准文件進行工商註冊登記;有關事項變更時,應持正式批准文件到工商局進行登記。(中國證券報)

    中國網綜合消息 20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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