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20多年之怪現狀 中國高官腐敗呈現十大趨勢

    進入轉型期以來,中國的腐敗狀況在不斷的惡化,不僅造成了鉅額經濟損失,構成了對政府合法性的嚴重挑戰,也形成了嚴重的社會污染,使得腐敗逐漸成為一種社會病。多項社會調查表明,腐敗已經成為中國民眾最為關心的議題之一。近日,由中科院——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完成的《中國高官腐敗的特點和變化趨勢研究》,以副部級以上高官的腐敗案件為主要研究對象,對過去二十多年(1978——2002年)中查處案件特點和變化趨勢進行了研究,揭示改革開放之後,中國腐敗的發展狀況和反腐敗鬥爭的變化情況,指出腐敗滋生的制度根源,對促進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一、與80年代相比,90年代受到司法懲處的高官數量和嚴重程度都大幅度增加

    從紀檢機關查處的情況來看,前兩個階段(1992年之前)查處的高官腐敗數量要遠遠大於1992年之後。根據中紀委在十四大上所作的報告,僅1987-1992年受到查處的省部級官員就達110人,其中1990-1992年為79人。但是從嚴重的腐敗案件,也就是真正受到嚴厲的黨紀、政紀處罰,甚至被司法機關判刑的高官數量,1992年之後大幅度增加。特別是受到司法機關判刑的人數,在我們案例庫所收錄的64件高官腐敗案件中,有31件被移交到司法機關,並依法進行了宣判,另有4件案件尚未宣判。其中1992年之前只有5人被判刑,而1992年之後達到了26人。

    從涉案金額上説,90年代查處的案件與80年代相比更是有大幅度提高。在1992年之前,在我們所統計的案例中,貪污、受賄等罪的涉案金額都沒有達到10萬,而1992年之後,在我們統計的37件案例中,有27件的涉案金額超過10萬,其中12件超過100萬,更有4件超過1000萬元;在2000年之後發現的5件案例,涉案金額都超過100萬。此外,查處腐敗案件所直接挽回的經濟損失也在迅速增加。這突出反映了90年代,特別是90年代後期查處的一些案件的嚴重程度遠遠超過了以往。

    二、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成為腐敗的高發期

    在發案年份可以統計的54個樣本中,有43件的開始作案時間在1988-1995年之間,成為腐敗的多發期。這表明,儘管1989年《兩高通告》宣示了中央嚴厲懲處腐敗行為的決心,但是在這前後的相當一段長時間內,仍然是腐敗的高發期。由此説明,只是加大打擊腐敗的力度,而沒有同時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並不能有效地達到減少腐敗行為的目的。

    二、80年代國家部委的腐敗現象比較嚴重,90年代沿海地區成為腐敗高發帶

    我們的統計發現,在1992年之前,國家部委的腐敗要案所佔比重較高;90年代初期有所減少,但90年代中期開始又有顯著增加。

    進一步研究發現,這兩個時期國家部委官員腐敗行為的特點有所差異。在1992年之前主要是在自身體系內部腐敗,特別是通過政府部門經商的方式涉足經濟領域,利用審批權力謀取利益。在中央要求黨政機關所屬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之後,這種腐敗現象在逐漸減少。但是,1992年之後,又有一種新的腐敗形式在國家部委中出現,就是高官與一些地方性的企業勾結在一起,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權力,為這些企業謀取利益。如果説前一種腐敗類型還是以單位腐敗為主的話,後一種腐敗基本上是這些政府官員個人的行為,自身直接從中獲利。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我們統計的高官腐敗案件中,其中有6起與金融部門有關,還有4起與企業股票上市有關,這些案件涉案金額都非常龐大,這突現了作為一個重要的經濟部門,中國的金融監管在90年代初、中期有很多的漏洞。

    從地域分佈來看,改革開放之後,沿海地區高官腐敗的發案率稍高於內陸地區,但平均案值明顯高於內陸地區。在我們所統計的64起高官腐敗案件中,北京最多,為7起,其中3起為中央直屬的國有企業負責人;海南在沿海地區是最多的,為4起,廣西、河北其次,為3起,廣東、福建各2起,浙江、遼寧各1起,而江蘇、上海、山東、天津等地1980年之後尚沒有發現高官腐敗案;就內地而言,江西、安徽、湖北、貴州、雲南、重慶、青海、新疆各2起,湖南、四川、甘肅、寧夏各1起。相比較而言,沿海地區發案率稍高於內陸地區。但從案值來説,沿海和北京、雲南等經濟較為發達省份高官腐敗的涉案金額明顯高於內陸省份。

    四、腐敗窩案、串案在增多

    早在1989年被發現的鐵道部副部長羅雲光的受賄案就因涉案人員人數之廣、層次之高而在全國引起了很大震動。自那以後,全國紀檢機關陸續揭露出了一批新的腐敗窩案、串案,僅涉及省部級的就有多起,包括因“無錫新興公司非法集資案”而浮出水面的王寶森、陳希同貪污、挪用案,因“康賽案”而被揭露的吳文英、徐鵬航受賄案等。遠華案更是涉及廣泛,僅省部級官員就有2名。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出現的窩案更是令人擔憂。早在1996年,原泰安中共市委書記胡建學(正廳級)因受賄61萬元被判死緩,此案涉及原泰安市委副書記、市委秘書長、副市長、公安局長等6人,當時受到了廣泛關注。此後又發現了多起地方主要黨政領導集體腐敗的窩案。最近的一起就是2000年偵破的“慕馬案”,涉及副省級幹部1名,副廳級4名,正處級11名,縣處級7名,非法所得2億多元人民幣。此外,海南、廣西等地也出現了腐敗窩案。成克傑受到查處之後,廣西一大批從玉林地區走出來的幹部都腐敗“東窗事發”,僅省部級就有徐炳松、李恩潮兩人受到查處。腐敗窩案的出現往往是“一把手腐敗”的結果,一旦一個地區的“一把手”有腐敗行為,有可能整個領導班子都會受到腐蝕。

    五、進入90年代,腐敗潛伏期在變長

    我們的研究發現,1992年以後高官腐敗案發案時間大都在90年代初期。與此相對應的,案件的潛伏期在增加(如表5所示)。1980-1988年期間被發現的7起案件和1989-1992年期間被發現的9起案件,平均潛伏期分別只有1.43年和1.44年,基本上是立刻受到了查處;但是在1992年之後被發現的起案件,腐敗潛伏期不斷增加,其中1993-1997年被發現的22起案件平均潛伏期為3.32年,1998-2002年期間被發現16起案件平均潛伏期竟然達到了6.31年。

    根據高官腐敗案從被發現到宣佈查處結果(包括宣判結果)的時間跨度來看,1992年之前的17件案例中,平均處理時間為0.41年,其中有11件當年宣佈了查處結果;而在1992年之後已經宣判的43件案件中,平均查處時間為1.88年,其中只有5件當年宣佈了查處結果,最長的達到了4年。從受到司法判處的情況來看,1992年之前的5起案件從被發現到被判處的平均時間跨度為1.2年;而1992年之後的26起案件的平均時間跨度為2.27年,增加了將近1倍。

    我們的研究還發現,在1992年之前的17起案件中,所有的腐敗高官案發時的職務與其開始進行腐敗行為時的職務相同;而在1992年之後的37起案件中,有22名腐敗高官在第一次進行腐敗行為之後,到案發前的這段時間內升了官。這説明中國的幹部選拔體系存在一定的問題。

    六、高官腐敗主要是通過案件牽連而被揭露

    儘管從官方統計的數據來看,每年通過舉報而被查處的案件佔全部查處案件的比重相當高。但是從高官腐敗情況來看,主要還是通過案件牽連而被發現。在可查的36件案例中,有29件是因案件牽連被發現的,佔80.6%;有5件因舉報,有1件因投案自首,還有1件因行為受檢察機關懷疑而發現。這一方面反映了現在對於高官的監督,無論是黨內監督還是群眾監督都還遠遠不夠。特別是90年代後期發現的一些案例,簡直達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知情者應該很多,但沒有人敢於捅這些馬蜂窩,造成了少數腐敗分子淩駕於黨紀國法之上的後果,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國對於腐敗案件“一查到底”的決心,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對腐敗分子有相當高的震撼力。

    七、受賄已經成為高官腐敗的主要罪名

    受賄罪已經成為中國高官腐敗的主要罪名。1980-1988年的8起案件中,有三起涉及受賄,佔37.5%,案值都很少,其中一起是收受西服、收錄機等物品;而另外兩起分別受賄2萬和1.2萬元。1989-1992年的9起案件中,有4起涉及受賄罪,佔44.4%,作案金額平均為2萬元。而到了93年之後,47起案件中有37起有明顯的受賄行為,佔78.7%。此外,犯有貪污罪的有6人,佔12.8%;犯有挪用罪的有3人,佔6.4%;犯有鉅額財産來歷不明罪的有2人,佔4.3%;其他罪名還有瀆職、私設小金庫、揮霍公款等。下面我們將著重對90年代的37起受賄罪行進行詳細分析。

    在這37起受賄案件中,我們對其中33起的腐敗案值進行了統計,發現受賄金額在百萬元以上的共有8起,其中500萬元以上的有3起;受賄金額在50-100萬元之間的有7起;在10-50萬元之間的有8起;低於10萬元的有10起,沒有低於1萬元的。

    我們的研究還發現,在可以統計的24起受賄罪中,行賄人達到10人以上的僅有1件,剩下的23件案例中,平均行賄人只有3.0人,其中有6起只有1人。受賄金額巨大,但行賄人數很少的事實表明,大多數涉案的高官在作案手法上是比較謹慎的,得到的個人收益並不少,但減少了被發現的風險。隨著經濟的發展,許多政府官員都會結交一些商界的朋友,這有的時候是當地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但能夠“近水樓臺”的商人往往成為賄賂的特許提供者,有的甚至扮演了仲介的角色。由於減少了官員直接受賄被發現的風險,也往往為一些高官所接受。

    在行賄動機可以統計的24件案件中,主要行賄動機是行政干預,通過打招呼、批條子等方式聯繫項目、資金或貸款,人事調動,干擾行政執法等。其中工程項目招標和人事安排中的腐敗尤為突出。

    八、家人涉入腐敗現象增多

    我們研究發現,配偶(一般是妻子)、兒女在高官腐敗案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事實上,像電影《生死抉擇》中那樣,家人在官員不知情的前提下進行腐敗行為的情況很少。有的時候,家人的貪婪助長了官員的腐敗行為,使得他們加快暴斂財富的速度;而有的時候,政府官員自己並不出面,而由家人通過辦公司的方式把黑錢洗白。據我們不完全統計,1992年之前的17起案件中,至少有3起有腐敗高官的家人涉入;在1992年之後的37起案件中,至少有19起表明,家人在高官進行腐敗行為中扮演了積極的角色。

    腐敗官員的家人利用其權力和關係謀取鉅額經濟利益的現象在當地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九、相當一部分腐敗高官有生活作風問題

    如果説“生活作風問題”在80年代還是一個很嚴重的罪名的話,到了90年代,這幾乎算不了什麼。因為很多人認為,“生活作風”屬於個人問題,並不能算是腐敗。但是有多起案例表明,“生活作風問題”往往成為官員跨出腐敗的第一步,原江西省省長倪獻策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據我們不完全統計,在我們案例庫中收錄的64名高官中,至少有14起涉及“生活作風問題”。我們相信,這是一個比較保守的數字。

    十、關於“59歲現象”

    利用我們的案例庫,我們也對“59歲現象”進行了初步的實證分析。各年齡段的腐敗高官人數分佈情況如圖7所示。這一研究結果表明,“59歲現象”似乎並不十分嚴重,因為59歲前後開始作案的高官人數並不如想像中的集中。相反,53歲以下的年輕的省部級官員為17人,超過了半數,佔53.1%。考慮到省部級官員年齡本來就偏大的因素,從這一分析我們無法斷定“59歲現象”的存在。

    但是我們進一步研究發現,57歲以上開始作案的案件相對比較集中,12件都發生在1987-1994年之間,其中1992-1993年之間就有6件,佔50%。當然,這只能説明相關關係,無法證明“59歲開始作案”的動機就是“59歲現象”。但一些具體的案例確實説明瞭這種情況的存在。如果假設“59歲現象”存在的話,那我們的研究説明,1992-1993年前後的這段時間是“59歲現象”的高發期。之後由於黨和國家加快了幹部年輕化的步伐,從制度上減少了“59歲現象”産生的客觀環境。(過勇)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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