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軟約束滋生腐敗空間

    據《北京日報》3月21日報道,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聯合發佈《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明確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應該説,三部門出臺這項禁令的初衷是非常好的,禁止選擇性別進行人流這種非人道的事情發生,所以留下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審批空間,也是考慮會有例外情況發生。但是,在禁令中,禁止胎兒性別鑒定的權力並不是定量的硬性約束,如果考慮到現實中的權力遞延和外溢的現象,這種“軟約束”將有可能留下“利用職權收取租金審批”的尋租空間。

    曾有一位著名的經濟學家針對我國經濟發展中出現的諸如銀行不良資産、國有資産流失等問題,一針見血地指出經濟管理中的“軟約束”弊病:行政權力的過分干預讓許多“預算”很“軟”,嚴格的資産和預算管理“硬”不起來。所以,嚴格的預算在延伸的權力干預下根本起不了多大的作用,於是不良資産和資産流失的問題就産生了。同樣,把這種分析移植到胎兒性別鑒定審批規定上,弊病仍然存在而且非常嚴重。

    有學者曾對西方發達國家和我國許多政府部門的權力屬性進行了一下對比,得出一個結論:西方人愛把權力看成一個固定不變的數量,即一個人或團體對權力的獲得必定伴隨著另一個人或團體對權力的喪失,權力所包含的約束力是守恒的。而在中國的許多政府部門中,權力的彈性很強,能夠隨著人的意志而遞延、擴張並膨脹,這就容易給腐敗留下很大的空間,而在利益的驅動下讓制衡和監督無從奏效。胎兒性別鑒定審批規定就反映了權力的這種屬性。

    在我國部門規定中有很多類似“未經某某許可,不可幹什麼”的句式,其中所包括的權力軟約束的危害是相當大的。應該就有關部門“審批”的權力用詳細的法規進行量化規定,在做規定的時候就要有防患于未然的眼光,盡力避免給少數“心存不軌”之人留下腐敗的空間。真正的“良法”對於善良者總是仁慈的,但對違法者總是嚴厲的,這樣,法律規定才能起到真正的效力。 (二木)

    

    中國青年報 2003年3月24日


中國明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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