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專家稱“肺炎風波”可能涉及六類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這次由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社會恐慌和秩序混亂中,肯定有極少數人和不法商家的行為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昨天,華南理工大學法學系副教授、刑法學博士胡學相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對上周非典型肺炎事件中發生的種種現象進行了針對性很強的法律評價,並開列了6種可能涉及的犯罪行為。

    罪行一:非法經營

    嫌疑對象:不法商家。

    犯罪動機:獲取非法暴利,壟斷貨源,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刑罰標準:據《刑法》第225條,個人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或沒收財産。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或其他直接負責人依照個人犯罪處罰。

    罪行二:編造傳播恐怖資訊

    嫌疑對象:對社會懷有仇恨的人,恐怖分子或者不法商人。

    犯罪動機:通過網際網路、手機短信、電話或者在公眾場所以各種方式編造、傳播恐怖資訊,擾亂社會秩序,報復社會或者牟取暴利。

    刑罰標準:據《刑法》第291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行三:傳染病防治失職

    嫌疑對象: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

    犯罪動機:過失犯罪。因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對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和控制以及對疫情的管理措施不得力,或者敷衍塞責,導致了傳染病的傳播和流行。

    刑罰標準:據《刑法》第409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行四:投放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

    嫌疑對象:有機會接觸病原體的人,比如醫護人員和科研人員等。

    犯罪動機:報復社會。

    刑罰標準:據《刑法》第114條,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罪行五:投放虛假傳染病病原體

    嫌疑對象:報復社會的人或不法商人。

    犯罪動機:以此作為一種恐怖手段,製造恐怖氣氛,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從中牟取暴利。

    刑罰標準:據《刑法》第291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行六:妨礙國境衛生檢疫

    嫌疑對象:進出我國國境的個人或者有貨物進出我國的單位。

    犯罪動機:行為結果一般是出於過失,但是其主觀行為有違反有關規定的故意。

    刑罰標準:據《刑法》第332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胡學相認為,在這6種罪中,編造傳播恐怖資訊罪和非法經營罪又是最有可能被多數犯罪分子所觸犯的。廣州的物價部門已對部分不法商家給予了罰款等行政處罰,但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追究,行政處罰不會影響對那些情節特別嚴重的不法商家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祿興明 葉竹盛)

    新快報 200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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