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6名婦女因結夥在超市裏行竊,分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一年零6個月不等的刑罰。
法官解釋説,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應認定為多次盜竊,將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這起超市盜竊案的被告人盜竊的都是小件商品,價值並不高,也沒有達到北京地區盜竊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的起刑標準,但她們在一年內連續結夥在公共場所盜竊6次,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
這6名婦女均是安徽農民,其中年齡最大的40歲,最小的27歲。從2002年1月至4月間,6人結夥在海澱區車道溝華潤超市、朝陽區天福超市、朝陽區日日鮮超市等6家超市內實施盜竊,盜竊物品有小糊塗仙酒數瓶、食用油6桶、綿白糖6袋、大寶擦臉油6瓶、太太口服液3盒、巧克力糖6袋、洗髮水、女襪、口香糖、咖啡等物。
在盜竊過程中,她們有明確的分工,有望風的,有打掩護的,有偷東西的,有轉移贓物的。她們一般是利用超市中午人比較少,售貨員要休息和吃飯等時機實施盜竊行為。有時,她們身穿比較厚重的外衣,將小件商品裹挾在外衣中帶出超市。
《北京晨報》2003年2月16日